宣誓簽「天日昭昭」環保署前督察 稱遭禁入辦公室取物品 再遭律政司索逾 2 萬元倉租

宣誓簽「天日昭昭」環保署前督察 稱遭禁入辦公室取物品 再遭律政司索逾 2 萬元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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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公務員逾 30 年的環保署前高級環境保護督察,2021 年交回公務員宣誓聲明書時,簽署「天日昭昭」4 字,遭即時停職,並勒令提早退休。他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署方擅自搬走其私人物品,要求律政司代賠償 41 元,遭律政司反申索逾 2 萬元倉租。

前督察周二(1 日)要求覆核法庭命令,指律政司的行為有如搶劫、偷竊,「搶咗人啲嘢仲要問返你攞錢」,又質疑律政司恃公權力橫行,「係咪佢話係咁就係咁呢?」律政司代表否認指控,稱待審訊討論。

暫委審裁官紀順治強調,現階段不認為直接裁定律政司敗訴是公平的做法,理應透過審訊來定奪誰是誰非,最終駁回前督察覆核申請。案件將在今年底開審。
前環署督察:律政司行為如「搶劫、偷竊」
律政司否認指控 稱留待審訊討論

申索人、環保署前高級環境保護督察胡德仁指,被告律政司司長/律政司,未有遵循按法庭命令,在限期前向法庭及他本人遞交證人答辯供詞,故要求法庭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6a 條,直接裁定律政司敗訴。

胡批評,律政司反申索的行為有如搶劫、偷竊,「搶咗人啲嘢仲要問返你攞錢」,直接侵犯其私人財產權。胡又引述高院原訟庭法官高浩文,早前就「免針紙案」的判詞,指「政府權力來自法律條文」,但律政司從未提供任何合法及正當的基礎,去證明自己有權為之。

胡反問,「香港係咪仲係一個法治嘅地方呢?定係係行政主導?係咪佢(律政司)話係咁就係咁呢?」又質疑律政司恃著公權力橫行,「我報警就無人理,佢(律政司)報警啲差佬就叫我唔好咁多事」,大呼「點解呀?我唔明白呀!」

對於上述指控,律政司代表在庭上一一否認,並指事件經過理應留待審訊中討論。

官:在此階段裁律政司敗訴非公平做法 
前督察申剔除反申索失敗 官令付訟費

經考慮後,審裁官表示,律政司呈交的供詞與抗辯方向有關,認為屬證人答辯供詞,且法庭在限期內收到涉案文件,即使胡的確未收妥,亦不代表律政司違反法庭命令,故不認為在此階段裁定律政司敗訴是公平的做法,強調應透過審訊來定奪誰是誰非。

至於胡申請剔除反申索,審裁官指律政司在陳詞中表明,胡在辦公室留下大量物品屬「非法侵佔土地」(Trespass to Land),單憑這點已有爭辯空間。審裁官續指,關於署方清理物品的過程、是否欠缺理據去移除等一系列問題,理應留待審訊時處理,遂駁回胡的覆核申請,並下令胡支付約 2,000 元訟費。

前督察申索 41 元 指物品遭非法處置
律政司指曾促取回不果 反申索 2 萬元倉租

胡在申索書上指,署方以保安為由,禁止他在離職後進入辦公室,並非法處置其私人物品,故興訟索償。索償金額由胡被禁止進入辦公室起,至胡入稟作出申索日,以每天一元來計共 41 元,尚未計算其他損失。胡最後在申索狀下方簽署「昭昭日天」四字。據了解,胡的私人物品包括電腦、水樽等。

胡提出申索後不久,律政司提出反申索,指署方曾多次要求胡清理私人物品不果,於是把它暫時安置在 5 個迷你倉內,再次要求胡在一個月內取回。律政司又指,經多番催促後,胡仍拒絕取回,遂向其這追討約 3 個月、共逾 2 萬元的倉租,以及存倉期間所衍生的一切費用。

案件押後 12.21 開審

審裁官其後拒絕律政司申請剔除胡申索,同時拒絕按胡要求剔除律政司的反申索,以及直接裁定律政司敗訴,並押後本案至 11 月 24 日作預審,以及 12 月 21 日正式開審,預計需時 3 天。

宣誓書簽「天日昭昭」不獲接納
前督察 5 月被拒司法覆核

政府 2020 年底起要求公務員宣誓,效忠港府及擁護《基本法》,否則須離職。胡稱 2021 年 4 月在宣誓聲明上三度簽署「天日昭昭」,被局方指沒簽妥聲明而下令他提早退休。

胡之後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質疑當局決定違憲。高院法官高浩文 2022 年 5 月 24 日頒下判決,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官指,「天日昭昭」典出宋代岳飛被處死前,意即天空、太陽可鑑我心,認為在案中的情況是一個口號多於簽名。

SCTC0207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