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山涉殺妻女案重審 控方指被告稱以一氧化碳殺鼠 就離婚與妻子意見相左

許金山涉殺妻女案重審 控方指被告稱以一氧化碳殺鼠 就離婚與妻子意見相左

分享:

控方:被告以實驗掩飾取得一氧化碳

控方代表萬德豪繼續讀出開案陳詞,指被告於案發前半年,即 2014 年 12 月告知其他大學教授,他打算進行研究,如何令一氧化碳中毒的病人恢復知覺,並指示助手為他購買一氧化碳。

同年 5 月,被告兩度以一氧化碳做實驗,他的李姓女友則從旁協助。控方將援引專家證供,說明被告的實驗沒有科學及臨床價值,只是一個虛假的實驗(sham experiment),以掩飾取得一氧化碳的目的。

控方強調,本案並非由意外所致,而是被告精心策劃的謀殺案。

控方:被告稱不知瑜珈球為何在車內

控方續指,案發前兩天,被告在實驗室取出兩個瑜珈球,並注滿一氧化碳,又告知其助手,打算把兩個瑜珈球帶給另一名化學教授作測試。控方指,被告把瑜珈球放在自己的豐田汽車上,沒有交予化學教授。

控方又提到,警方於一年後,從被告的助手得悉瑜珈球的線索,隨即拘捕被告。當時被告供稱,案發前打算以瑜珈球殺老鼠。而且他曾告知女兒、即本案死者瑜珈球內有一氧化碳,他不知道為何瑜珈球會出現在車內,又指女兒可能有自殺念頭。

被告亦告知警方,當他把注滿一氧化碳的兩個瑜珈球,放入其豐田汽車時,他同時擺放了兩個偵測器,以防一氧化碳滲漏。翌日,他發現警報器響起,車內其中一個瑜珈球有滲漏,遂釋出一氧化碳,另一個則完好無缺。

控方:被告稱妻子已接受其婚外情

控方續指,被告供稱,及至案發當天早上,他於中午便離開寓所,當時提醒女兒要完成功課,不要出門遊玩,又著妻子黃秀芬、即本案另一死者,要監督女兒。被告稱,他們居於村屋,他欲以一氧化碳殺老鼠,他知悉一氧化碳的危險性,亦曾警告女兒瑜珈球含有一氧化碳。

當被問及為何於 2015 年,沒有向警方提到瑜珈球一事,被告當時聲稱,因為他擔心會令同事惹上麻煩,亦擔心被捕後無法再照顧子女。

被告當時又提到,他與妻子關係轉差,妻子亦已接受了他與李姓女友的關係,他與李曾數次一同外遊,亦沒有結婚打算。

控方重申,被告把瑜珈球放在 Mini Cooper 內,並釋放出一氧化碳,蓄意謀殺妻子,他明知妻子會獨自駕駛 Mini Cooper 接子女放學,但沒有料到女兒會在車上。被告與李姓女友的婚外情已持續 10 年,被告曾與妻子討論離婚,但二人意見相左。

控方提到,被告與妻子共同擁有多項資產,總值約 1,900 萬元。

控方:兩死者生前無自殺念頭

控方指,被告家中的女傭可證明,被告的妻女當天出門時沒有攜帶瑜珈球。女兒的老師及朋友則可證明,女兒生前並無自殺念頭。案發當天下午,女兒亦與朋友傳 WhatsApp 訊息。他們的家庭醫生亦可說明,被告的妻子沒有自殺念頭。

控方亦將傳召專家,解釋如何用一氧化碳犯案,提到曾以瑜珈球及 Mini Cooper 測試,證實即使打破其中一個窗戶,車內的一氧化碳濃度仍足以致命。

承認事實:被告與女友多次出境

控方另讀出雙方承認事實,當中提到被告與李泳怡 Shara 於 2013 年至 2015 年間,曾 9  次一同出境外遊;相反,被告與妻子則沒有在同一時間內一同出境。

案件由暫委法官祁彥輝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辯方由大律師安華暉  Andrew J. Raffell 代表,案件由 4 男 3 女陪審團一同審理。

被告許金山(案發時 50 歲),案發時在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任副教授。他被控兩項謀殺罪,指他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謀殺妻子黃秀芬(47 歲)及次女許儷玲(16 歲)。

HCCC38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