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5 月,一名搭棚工在油麻地吳松街舊樓 6 樓外牆搭棚時,安全繩斷裂墮下身亡。涉事僱主許佢成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等 3 項傳票罪成,罰款 9 萬元、分 90 期繳交,每月交 1000 元。律政司申請刑罰覆核(法律 101 文章),指刑罰欠阻嚇力、繳款期限過長。
裁判官劉淑嫻周一(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刑期覆核得直,指許曾於 2006 年干犯同一控罪,同樣導致一名工人身亡,其中一項「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罪應上調罰則,總罰款增至 16 萬元;另因應許的經濟狀況,准他分 74 期、每月付 2000 元繳清餘款。另外,許取回擔保金後離開法院大樓時,一度向在旁拍攝的記者揮動拐杖。

律政司指刑罰過輕
被告許佢成(63 歲)早前否認 3 項傳票控罪,即「沒有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及/或維修安全進出口」、「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沒有確保工人配戴適當的安全頭盔」,經審訊後被判 3 罪全數罪成,每項控罪罰款各 3 萬元,總數 9 萬元,准分 90 期繳交;許另承認沒有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被罰款 6,000 元。
律政司早前申請刑期覆核,指被告早於 2006 干年犯「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罪,同樣導致一名工人過世,當時的罰款同樣是 3 萬元,應提高罰則以收阻嚇作用。律政司一方亦指,分期每月繳交 1000 元罰款,令被告沒有「切膚之痛」,申請縮短繳款期限。
控方稱許有力還款
指他每天只吃一餐飯
案件周一再訊,裁判官劉淑嫻就刑罰覆核裁決指,同意控方陳詞,指許有相同案底,同樣導致工人身亡,刑罰未能反映嚴重性,有上調空間,因此將「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罪的刑罰,由 3 萬元上調至 10 萬元,其餘兩罪刑罰不變,總罰款增至 16 萬元。
至於分期繳款方面,控方陳詞指,許早前供稱月入 4,500 至 6,000 元,但他的花費不多,毋須交租,每天只吃一餐雙餸飯,控方認為他可以負擔多於現時每月 1,000 元的罰款。
許佢成則指,他因腳患已數月沒有工作,無力繳款,「你叫我還 2,000 蚊,真係無能為力……你哋想點就點啦」。
許:我真係冇能力
官:你試吓還先
官詢問會計部後,得悉許已繳付 1.2 萬元,現時餘款為 14.8 萬元,下令他分 74 期還清,每月繳付 2,000 元,並警告他必須每月付款,否則法庭可以發出拘捕令,屆時有機會判處監禁。
許再次稱「你叫我每期還 2000 蚊,我真係冇能力」。官則著許「你試吓還先,如果唔得,你再通知法庭」。
控方亦提出,法庭可以扣除許的擔保金用作繳款,許則稱「我而家個袋都冇錢」,要求取回擔保金,獲官批准。
許稱生活捉襟見肘
惟無法提供文件證明
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後,官曾索取背景報告,了解被告的財政狀況,控方質疑報告僅被告一面之詞,沒有文件證明。
被告出庭宣誓作供,稱意外後公司倒閉,出售公司貨車獲取 20 多萬元,再出售物業獲利 400 多萬元,大部分用來還債,現時他居無定所,大多住在工作用的貨車或在公園露宿,打散工維生,月入約為 4,000 至 6,000 元,他沒有積蓄,亦已關閉銀行戶口,無法提供證明文件。
官要求許佢成提供入息證明,許周一稱僱主拒絕提供證明。
另外,許亦兩度稱腳患不能出庭,均未有提供醫療證明,官上月頒下拘捕令。官周一透露,許其後自行到庭,獲撤銷拘捕令。
多次缺席聆訊曾被通緝
除了勞工處票控案件,死者家屬入稟區院,向許佢成追討僱員補償,區院早前在許缺席聆訊下,頒下非正審裁決,直接裁定許須承擔法律責任,賠償 210 萬元。
據《集誌社》報道,許佢成在意外後失聯逾一年,賣樓兼取消電話,多次缺席聆訊,其後被通緝,至 2023 年被截查時落網。
KTS23895-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