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的刑事法律,如果被告認罪,一般可獲刑期扣減。你可能都聽說過「認罪減刑三分一」的説法,但是否必然是三分之一?扣減幅度如何計算?認罪扣減又是否適用於監禁以外的刑罰?
2022 年 4 月國安案件「呂世瑜案」的判刑,被告認罪本獲法庭由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但控方提出判刑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五年以上」,結果被告被判囚 5 年,即使認罪,亦無法獲得全數認罪扣減,引發公眾對認罪扣減原則的討論。
究竟在香港刑事法律下,「認罪扣減」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法庭為何願意給予「認罪扣減」?
本港法庭曾在不少判詞中,闡述願意給予認罪被告刑期扣減的理由,當中包括:
- 認許被告展示的悔意;
- 被告節省法庭時間及公共資源;及
- 被告免卻證人出庭作供的需要。
就着「悔意」,法庭給予認罪扣減時,一般不會考慮控方證據的強弱。因此,不論被告是出於真誠悔意而認罪,抑或因證據確鑿而認罪,法庭一般都會給出同等的認罪扣減。
「認罪扣減」如何計算?
既然不考慮證據強弱,那麽法庭是以甚麽基準,決定認罪扣減的幅度呢?
答案是認罪的時間點 — 愈早認罪,扣減愈多。因為愈早認罪,上述扣減理由的基礎就愈強。
以往的「認罪扣減」原則,一般是「認罪減刑三分一」。但在 2016 年,上訴法庭在權威案例「吳文南案」中,制定了衡量「認罪扣減」幅度的指引,下級法院自此廣泛跟從。
根據該指引,被告獲得的刑期扣減,視乎他於哪一階段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倘若被告認罪,法庭考慮判刑時,會先決定量刑起點,再作認罪扣減,然後才根據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其他因素,考慮會否額外減刑,最後得出判處的刑期。
雖然上訴法庭強調,法官或裁判官量刑時,仍有凌駕性的酌情權(overriding discretion)去決定減刑幅度。但上述指引自頒布起,如無特殊情況或原因,法庭一般都會跟從。
所謂特殊情況,例如被告曾經「棄保」(不遵從保釋條件或不依時出庭),及後被帶上法庭後才認罪。在此情況下,法庭或會給予少於上述指引所列的認罪扣減。
以周五(2022 年 6 月 17 日)判刑的七一旺角擲汽油彈案為例,被告於開審前承認「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罪」,法官把量刑起點訂於 52 個月監禁,考慮被告「並非及時認罪」,故只給予 25% 扣減,刑期下調至 39 個月。法官再考慮被告中度智障的特別情況,決定進一步減刑 2 個月,最後判囚 37 個月。(見報道)
監禁以外的刑罰能獲扣減嗎?
上述的認罪扣減指引,只適用於監禁(imprisonment)的判刑,不適用於其他禁閉式刑罰,例如勞教中心、更新中心,以及教導所。後三者的關押期,法例只列明上限和下限,但實質關押期則由懲教署決定。
至於其他刑罰,如罰款及社會服務令,法庭可因被告認罪,酌情判以較低的金額或服務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