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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 | 甚麼是「企圖」?

法律 101 | 甚麼是「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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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見過有人被控「企圖」干犯某一罪行。不知你曾否質疑過,「企圖」犯罪都算罪?沒有成功犯案都可入罪,豈不等同思想罪行?法律如何界定一個人,行動到哪個程度,才可因「企圖」犯罪而被定罪呢?

《法律 101》早前介紹過「串謀」(conspiracy)及「煽惑」(incitement) 的概念。今期講述第三及最後一種刑法下的「初步罪行」(inchoate offences) —— 「企圖」(attempt)。
何謂「企圖」犯罪?

「企圖」的控罪元素,比「串謀」及「煽惑」相對簡單。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G條,法官或陪審團需要考慮 2 個問題:

  1. 被告是否有意圖干犯涉案實質罪行? 
  2. 被告在有此意圖下,是否已作出超乎只屬預備干犯該罪的行為

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超乎只屬預備」(more than merely preparatory)的行為,視乎案情及證據。例如被告圖謀爆竊金鋪,曾嘗試撬開門鎖但不成功,便很可能符合「超乎只屬預備」的定義。相反,如果他單是在筆記本,記下金鋪的地址及營業時間,而未有其他作為,則未必符合定義。

另一明顯符合定義的例子,是被告拿刀斬人尋仇,但目標人物敏捷避開。即使無人受傷,被告仍可犯「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因為被告其實已「盡力」犯案,行為明顯「超乎只屬預備」,最終只是因為他控制不了的因素,而沒有成功傷人。

法律 101 | 甚麼是「企圖」?

企圖犯「不可能的罪」有沒有刑責?

假如一個人試圖「打荷包」,伸出手後才發現目標人物的手袋空無一物,根本沒有可偷的東西,他是否仍可被控「企圖盜竊」?開槍殺人時,才驚覺手槍故障,使盡力也無法扣下扳機,是否「企圖謀殺」?幫助他人處理贓物,實際上該些物品原來不是贓物,又算不算「企圖處理贓物」呢?

根據條例,即使事實上不可能(impossible)干犯某一罪行,也不是「企圖」干犯該罪的辯護理由。因此,答案是有刑責 —— 這些被告仍可被裁定「企圖」罪成。因為只要懷有犯罪意念,並採取超出預備性質的行為試圖犯案,法律已將之視為應被懲處的行為。

例如曾有一宗英國「企圖進口危險藥物」的案例,被告以為自己行李箱内的是海洛因或大麻,但其實那些只是普通植物物質。最高法院仍維持其定罪。

法律 101 | 甚麼是「企圖」?

法庭可自行改判「企圖」罪成

條例也列明,凡被控犯某罪行,即使沒有被控「企圖」犯該罪,亦可被裁定「企圖」罪成。

舉例,「非禮」案件審訊中,控方指被告在巴士用手觸摸事主臀部。被告庭上供稱「我係衰鹹濕,係有試過用手摸 [事主] 屁股,但太多人擋住,所以我縮返手。我冇真係掂到佢。

假設法庭認定,被告案發時有意圖猥褻侵犯事主。但事主作供時,聲稱不清楚摸她的人是否被告,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亦因不可信或不可靠而不獲接納。法庭或基於證據問題,無法肯定被告有觸摸事主,便可能裁定「非禮」不成立。

但若然證據顯示(例如被告上述的供詞),被告的確曾經嘗試觸摸事主臀部。即使控方不是控告「企圖」,法庭仍可判處被告「企圖非禮」罪成 —— 因為他具備非禮的意圖,並已做出超乎預備性質的犯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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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的罰則

與「串謀」及「煽惑」的情況一樣,條例訂明,「企圖」的罰則,與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一樣,例如「企圖欺詐」的最高刑罰與「欺詐」相同,最高可判囚 14 年。「企圖謀殺」則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非必須)。

視乎案情,被告「超乎預備性質」的作為程度愈大,罪責亦愈大,法庭或相應提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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