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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七一|中度智障男認向警車擲汽油彈 判囚 37 個月 官:非減輕法律罪責

2020 七一|中度智障男認向警車擲汽油彈 判囚 37 個月 官:非減輕法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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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 2020 年七一號召上街反《國安法》,中度智障的 24 歲地盤工,被指在旺角向警車投擲汽油彈,被捕後一直還押,期間父親因意外離世。他本周二(14 日)在開審前承認「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罪」,延至周五(17 日)判刑。

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針對警員的人身安全,有計劃攜汽油彈到場,情節嚴重,但考慮到附近沒有示威,事件中沒有人受傷等因素,決定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又指被告心智障礙限制判斷和自制力,但指智障可減輕道德上,但並非法律上的罪責,最終判囚 37 個月。

據悉,被告扣除還押日數後,料可於一至兩個月後獲釋。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步入囚室前向旁聽親友揮手道別。眾親友隨即打氣謂:「頂住呀細佬!」
官引被告求情信 自覺未盡孝道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前在父親的回收場工作,但父親在他還押時因工業意外離世,被告曾獲短暫保釋出席喪禮。被告母親曾在內地監禁,其後亦離世。由於父母雙亡,兩名胞弟由七旬外婆照顧。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對父親離世感痛心,認為自己未能盡孝道,唯望法庭輕判,以讓他與家人及早團聚,承擔照顧胞弟的責任。

控方不接納被告認交替控罪 官:完全理解

被告早前表明欲承認兩項較輕微的交替控罪,但不獲控方接納。法官認為,被告犯案前曾在附近徘徊,其後突然衝前投擲汽油彈,有罔顧他人的生命安全的因素,加上其行為充分顯示,被告選定警方為目標,故完全理解當初控方拒絕接納被告認罪的原因。

官:智障可減輕道德而非法律罪責

法官又指,本案涉及數個嚴重情節,包括被告的目標為警方,針對警員的人身安全;有計劃攜汽油彈到場,看準機會行事;以黑色面罩蒙面,欲隱藏身份、避免刑責。

不過,法官考慮到案發時接近深夜,人流及車輛疏落;案發地點附近沒有示威;被告單獨行事,沒攜同攻擊性武器或危險品;事件中沒有任何警員受傷,警車亦無損毀,把量刑起點訂於 52 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並非及時認罪,故只給予四份之一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 39 個月。

至於被告中度智障,法官接受其心智障礙限制判斷和自制力,從而影響被告未有充份了解其行為之對錯,以及理解犯罪帶來的後果,強調智障可減輕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罪責,為保障公眾安全,最終決定進一步減刑 2 個月,總刑期為 37 個月。

據悉,被告扣除還押日數後,料可於一至兩個月後獲釋。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步入囚室前向旁聽親友揮手道別。眾親友隨即打氣謂:「頂住呀細佬!」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存檔法庭

案件周二( 14 日)原定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被告李培浩(26 歲,地盤工)於開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罪」,即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旺角彌敦道 636 號地下附近,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車 AM6252。

被告另面對屬交替的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獲下令毋須處理及存檔法庭。

被告警誡下稱自製汽油彈

案情指,兩輛警車當晚停泊在旺角銀行中心外的馬路,一名坐在警車內的警員,目睹全黑打扮的被告,手持一個起火的汽油彈。他衝前將其扔往另一輛警車的方向,期間布條及樽身分離,並落在馬路,沒有成功點燃。

被告隨即逃跑,警員下車追捕,終在亞皆老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制服被告,並搜出樽口塞綠色布、內有液體的玻璃樽及打火機等物。被告於警誡下稱:「啲汽油彈我自己整嘅,諗住用嚟掟警車。」

DCCC9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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