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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律師、大律師有何分別?兩者職責為何?

法律101 | 律師、大律師有何分別?兩者職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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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 (我們首先要做的事,是殺光所有律師) —— 這是出自莎士比亞劇作《亨利六世》中一個屠夫的對白。對於這句,很多人有不同解讀,有人認為是諷刺律師只懂保護權貴利益;有人則認為,這是反向讚頌法律專業有阻擋惡行的天職。

對於當下律師的角色及定位討論,也許是個「哲學101」的題目。但《法律101》決定安守本分,與大家談談香港兩種律師 —— 事務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
沒有從屬關係

香港的律師制度源自英國制度,分為事務律師與大律師兩類。講述兩者分別前,首先需要釐清一個普遍的誤解 —— 其實事務律師與大律師,並無從屬之分。兩者各司其職,互相合作。事務律師是不會「升職」成為大律師的。

大律師之所以被稱為「大」律師,有說是因為直至 80 年代,最高法院遷往金鐘道現址前,曾位於現時的終審法院大樓,而該處被稱作「大葛樓」(「葛」取其英文 “court“ 音)。由於大律師多數於最高法院執業,故中文稱為「大律師」。

事務律師

「事務律師」 (solicitors) 提供眾多法律服務,較多涉及文件事宜及辦理程序,例如商業、稅務、遺產、物業租賃買賣、婚姻等。也有一些事務律師專責訴訟,負責與客戶及對方溝通、草擬訴訟文件、為客戶物色合適的大律師。

事務律師可獨資經營,或以合夥形式經營。也有一些事務律師以助理律師(associate / assistant solicitor) 身分,受僱於律師事務所執業。

大律師

「大律師」 (barristers) 則主要提供訴訟相關的服務,專門負責法庭訟辯、草擬陳詞、提供口頭及書面法律意見。

大律師與事務律師一個重大分別,是大律師在所有法院都有「發言權」 (right of audience) (即出庭的權利)。而事務律師一般只能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 (入庭聆訊) 中發言。另一分別,是大律師須獨立執業 (而不是受僱),亦須自行租用辦公室執業,確保其執業獨立性。

根據行業規定,市民如要聘用大律師處理訴訟,須經過事務律師轉聘,而不是直接與大律師聯絡。原因是避免大律師基於某種偏見而揀選客戶,以保障客戶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這個原則又稱「驛站原則」 (cab-rank rule)。

資深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SC) 是普通法制度中頒予大律師的名銜,用以肯定其能力及對法律專業的貢獻。

資深大律師並非一個可以自冠的名銜。在本港,符合以下條件者,提出申請及通過遴選後,才可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 大律師 / 律政人員 (例如政府律師)
  • 有不少於 10 年執業經驗
  • 具足夠能力和聲望,及對法律有深厚認識

1997 年 7 月 1 日前,此名銜沿用英格蘭的稱謂 ——「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值得留意的是,2022 年英女王逝世、英皇繼位後,Queen’s Counsel 隨即改稱 King’s Counsel,KC。

訟辯律師

值得一提,2010 年《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後,具豐富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可申請獲得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發言權。獲得高級別發言權的事務律師,又稱「訟辯律師」 (solicitors advocate)。較為公眾所知的一例,是不時以訟辯律師身分處理刑事上訴的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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