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下)

法律101|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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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去年農曆新年後的一期「法律101」,《法庭線》在今年農曆新年前,繼續和大家探討在假日工作的問題:若僱主沒給予僱員法例要求的假日或其他權利,能否有「合理辯解」避免刑責?另一方面,僱員在假日工作,法庭會如何分辨他是被迫還是自願?

僱主能否有「合理辯解」?

在本港的 HKSAR v Adams Secufor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一案中,一間保安公司被指沒有向一名僱員支付中秋節翌日、國慶日和重陽節,3 日合共 $175.5 的假日薪酬(holiday pay )而遭刑事檢控。被告解釋,是負責在電腦輸入資料的文員意外犯錯,忘記輸入代表「法定假日工作」的代號「3」,導致沒有計算該名員工的假日薪酬。

裁判官不接受被告的說法屬「合理辯解」,指被告可僱用更多僱員輸入或核實資料,避免出錯。不過,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再多的僱員也不可能杜絕犯錯,認為按照社會大眾的標準,被告的說法合理,最終批准上訴,撤銷定罪和合共 $1,500 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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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 HKSAR v Li Fung Ching Catherine 一案中,一名電子公司董事,被指同意、縱容,或疏忽令公司沒向 5 名僱員支付兩個月的薪金,而遭刑事檢控。被告解釋公司陷入財困,而她本人曾向另外兩名董事表示不同意拖欠薪金。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解釋,被告上訴至終院均被駁回。終院認為,公司選擇動用資金去支付其他開支,都不支付僱員薪金,是有計劃地違法及剝削僱員的決定,與「合理辯解」完全相反。判詞又指,被告聲稱曾提出反對,但沒任何會議紀錄支持,而既然她之後選擇留任,足以證明她縱容公司拖欠薪金。被告因而須支付裁判官所命令合共 $110,000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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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被迫 VS 自願工作?

Van Leuven Lode v Univan Ship Management Ltd 一案中,一名系統分析師(前僱員;申索人)向一間船舶管理公司(前僱主)提出申索,指自己受僱 3 年期間,在所有公眾假日和休息日被迫工作,要求獲得賠償。公司以申索人是自願在公眾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為由,反對申索。

申索人傳召 3 名公司僱員及前僱員作證:

  • 第一證人指出於對公司的忠誠,他自己曾在公眾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他的上司從沒強迫他;所有在公眾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僱員,均可以決定何時離開。
  • 第二證人指自己曾被上司強迫在公眾假日和休息日工作。
  • 第三證人指公司文化是僱員會在公眾假日和休息日工作;據她所知,沒有人曾因拒絕在相關日子工作而被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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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審裁官認為,第一和第三證人為前僱員,身分獨立,不會因是次作供而獲得利益,但他們的證供並不支持申索人稱被上司強迫工作、或擔心被解僱的說法。審裁官亦不接納第二證人的證供,最終裁定申索人只是出於對老闆(也是他母親的朋友)和公司的文化的遵從和尊重,自願在公眾假日和休息日工作,駁回申索。申索人提出上訴亦被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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