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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法律101 -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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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新年剛剛過去,不少打工仔連放幾天假,但有部份人節慶日都要繼續開工。到底法律上,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年初一,清明節及勞動節等假期工作呢?

僱主一般不得以薪酬代替「法定假日」

首先,根據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第 39(1) 條,僱主必須在以下日子給予僱員「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day):年初一至三(如適逢星期日,改為年初四)、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翌日(如適逢星期日,改為中秋節後第二日)、冬至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重陽節、1 月 1 日,香港特區成立紀念日、國慶日、佛誕,及聖誕節後首個周日。

而根據《僱傭條例》第 40A(1) 條,一般而言,僱主不得以支付薪酬代替給予假日,僱員也不得以收取薪酬代替享有假日。

法律101 -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例外一:僱主預早「另定假日」

不過,根據《僱傭條例》第 39(2) 條,僱主有權為僱員「另定假日」(alternative holiday),條件是第一,補假須於「法定假日」前後 60 天內,而且非「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見下文例子二);第二,僱主須事先口頭或書面通知僱員。

「事先」是指,如補假定於「法定假日」前 60 天內,須於補假日 48 小時前通知;如補假定於「法定假日」後 60 天內,須於「法定假日」48 小時前通知。

舉例來說,假如酒樓打算要求知客在佛誕(2024 年 5 月 15 日)工作,根據《僱傭條例》,酒樓須於佛誕前後 60 天內補假(同年 3 月 16 日至 7 月 14 日),而且不得與其他「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重疊;如補假是在佛誕前,酒樓須於補假日 48 小時前通知知客;如補假是在佛誕後,酒樓須於佛誕 48 小時前通知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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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二:雙方協議「代替假日」

第二種「法定假日」的例外,是根據《僱傭條例》第 39(3) 條,僱主和僱員可同意另選一日讓僱員享有「代替假日」(substituted holiday),條件是補假須於「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前後 30 天內。

舉例來說,假如管理處打算要求保安在勞動節(5 月 1 日)工作,但忘記了預早「另定假日」,直至勞動節當天才發現遺漏,在這情況下,根據《僱傭條例》,由於管理處未有在勞動節 48 小時前通知保安「另定假日」,那麼管理處便須與保安協商,在勞動節後 30 天內,在雙方同意下選定一日作為補假。

另一個例子,是假如管理處要求保安 A 在清明節(2024 年 4 月 4 日)工作,而且事先通知保安 A「另定假日」為清明節翌日,但在當天(同年 4 月 5 日),原定當值的保安 B 突然告病假,管理處急需找人頂替。根據《僱傭條例》,假如保安 A 願意,他可以與管理處協調銷假上班,並於當日起計 30 天內(至同年 5 月 5 日),另選一日作為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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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例可能犯刑事罪行

僱主沒有遵從上述法例要求,除了可能要負上賠償僱員的民事責任,也可能要負上被記錄和懲罰的刑事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第 63(4)(a) 條,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給予僱員「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即屬犯罪。

即使是僱員,取決於他在事件中的角色,也可能牽涉刑責。根據《僱傭條例》第 63(5) 條,任何人如違反第 40A(1) 條(薪酬代替假日),即屬犯罪。

根據《僱傭條例》第 63(7) 條,任何人干犯第 63 條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50,000)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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