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本周跟進一宗物流平台車手於勞資審裁處追薪勝訴的案件。案中其中一個爭議點,是車手屬於物流平台的「僱員」或是「自僱人士」。「僱員」及「自僱」的分別,對於勞工權益,尤其是工業傷亡的索償影響甚大。究竟如何分辨兩者?雙方關係是否單憑一紙合約決定呢?
何謂「假自僱」?
或許有讀者聽過「假自僱」一詞,意指 A 與 B 簽訂聲稱為「合作關係」的合約。如果 B 以「自僱人士」身分簽署(法律上又稱「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意味 A 有可能沒有責任為 B 購買勞工保險、供強積金、呈報工傷,或以僱主身分就工傷作出賠償。
但是,法律不會只憑合約的用字,或者某方的一面之詞,而輕易將 A 與 B 的關係定性。終審法院在經典案例《Poon Chau Nam》(2007 年)中,表明法庭會細看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根據整體印象(overall impression)而決定雙方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要判斷上述的整體印象,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 被指稱為僱主者,是否對指稱為僱員者的工作,有僱主應有的控制權?
- 被指稱為僱主者,對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保險及稅務責任?
-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自備工作所需工具?
-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自聘工作所需幫工?
-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財政風險,及其性質與程度?
-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可從他優秀的管理中獲得利潤?
- 被指稱為僱員者,是否須負上投資及管理的責任,及其性質與程度?
- 被指稱為僱員者,可否正確被識別為指稱為僱主者的商業組織一分子?
- 被指稱為僱員者,有否在有關方面營商?
- 雙方對這關係的個人看法?
- 這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會否有助理解?
法庭會根據案情,衡量以上因素,最後得出一個整體印象,而決定雙方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上述因素並非一個硬性清單,僱員毋需滿足所有條件,才能證明自己是僱員。
除了文首提及的物流平台追薪案,無獨有偶,2021年,英國最高法院也裁定 Uber 司機屬於Uber 公司的僱員,應該享有最低工資及有薪年假等法定勞工權益。
現代經濟漸漸變得數碼化,愈來愈多人經網上途徑獲得工作。究竟這類安排,會不會改變將來法律對於僱傭關係的定義呢?數碼經濟下的工作者,應該享有甚麽權益?這些權益應該如何被有效保障?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這些疑問都需要再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