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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刑事與民事訴訟

法律101|刑事與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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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交通意外在香港不時發生,法律訴訟有時由律政司/警方等執法機構提出,有時則由事主提出。到底有甚麼分別?兩者又有沒有任何關係?

刑事訴訟

每當有意外或罪案發生,執法機構(例如警務處、勞工處、消防處)都會進行調查,如認為有證據顯示有人或團體干犯刑事罪行,會提出刑事檢控。以 2022 年 MIRROR 演唱會事故為例,警務處便控告了 3 名工程總承辦商職員「串謀欺詐」罪,勞工處則控告工程總承辦商及另外兩間負責公司《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下「沒有確保 LED 顯示屏安全」、「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和「沒有在意外後指定時間內作出通知」等罪行。

刑事訴訟是由政府(控方)向被告(辯方)提出,也是由律政司和執法機構負責準備,包括向不同人士如事主及僱主錄口供、搜集證物、拍攝現場相片、收集醫療或專家報告、諮詢法律意見、撰寫檢控文件和上庭應訊。而事主則擔任控方證人的角色,配合調查,有需要時出庭作供。

如法庭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告(不論是公司或個人)會留有「案底」,亦會被判罰(例如公司被罰款,個人則有機會被罰款甚至判監)。然而,罰款是支付給政府的刑罰,不等於支付給事主的賠償。由於賠償通常牽涉複雜計算和額外證據,法庭較少在刑事訴訟中作出賠償令。此外,被告即使被判罪成,一般也毋須負責控方訟費,因為進行刑事檢控本屬政府的責任。

民事訴訟

另一方面,如事主認為有證據顯示,有人或團體違反法律原則,可提出民事訴訟。例如,有外籍傭工認為僱主一家限制她祈禱和宗教衣著,向他們提出種族歧視訴訟;有殘疾院舍院友的母親指控女兒被院長性侵,向他及他的僱主機構提出疏忽訴訟(相關刑事檢控因事主無法作供而撤銷);亦有醫生以警員誤射催淚彈入他的診所導致起火為由,向警務處處長提出疏忽訴訟

民事訴訟是由事主(原告方)向被告(被告方)提出,並由事主負責準備,包括收集執法機構的調查資料(事主沒法定權力自行調查)、僱用律師或自行處理訴訟。換言之,事主擔任原告加上原告方證人的角色,負責收集證據和出庭應訊。

如法庭最終裁定被告須負責,會進一步考慮事主的損失,包括其傷勢、治療、病假、收入和開支等證據,以及相關案例,繼而計算一個金額,命令被告作出賠償。此外,一般而言,敗訴的被告須負責勝訴的原告訟費,而敗訴的原告則須負責勝訴的被告訟費。

刑事與民事訴訟的關係

根據《證據條例》第62條,在香港的刑事定罪,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假設一名司機超速車輛翻側,導致一名乘客受傷;警務處刑事檢控他「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如該乘客及後向他民事索償,早前的刑事定罪可成為證據,證明乘客的傷勢,是因司機疏忽而導致。法律上,上述條文的效用在於把舉證責任,從原告(由原告證明被告有疏忽)轉移至被告(由被告證明自己沒有疏忽)。換言之,刑事罪成有助民事舉證 。

然而,即使被告刑事罪名不成立,不代表針對他的民事訴訟一定失敗。因為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比民事訴訟高。假設法庭根據事主和到場警員的證據,認為該司機很有可能(但不肯定)超速,在刑事訴訟中根據「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須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但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的標準(即他有超速比沒超速的可能性高),則可裁定他有疏忽,須向事主負責。

實際上,刑事罪脱會否影響民事訴訟,取決於每宗案件的案情,例如法庭所頒下的無罪理由,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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