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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僱主須否為公司派對中的意外負責?

法律101 - 僱主須否為公司派對中的意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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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時大節,不少僱主都會舉辦公司聖誕或新年派對。萬一派對中有意外發生,例如有同事醉酒傷人或非禮,受害僱員可以報警,要求警方刑事檢控該同事。然而,假如是民事索償,受害僱員除了向該同事追討外,可否向主辦派對的僱主追討呢?

今期「法律 101」希望與讀者分享兩宗英國案例,一同思考當中的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同樣遵行普通法的香港。

Bellman:總裁毆打員工案

Bellman v Northampton Recruitment Ltd(2018 年 10 月 11 日)一案中,被告方 Northampton Recruitment Ltd 是一所招聘公司,適逢聖誕節在一間哥爾夫球中心舉行派對。參加者包括公司總裁 Major 和原告人 / 銷售經理 Bellman。接近午夜時分,總裁一時興起,邀請員工到一間酒店續杯。

眾人在酒店暢飲至凌晨,銷售經理言談間,提起公司最近高薪聘請了一名新員工,總裁即感不滿,召集並訓示所有在場員工,強調自己作為公司負責人,所做的管理決定不應被質疑。兩人爭執期間,總裁走近銷售經理向他多次揮拳,令他身體嚴重受傷。

銷售經理其後入稟民事索償,英國上訴法院裁定,公司須為總裁毆打銷售經理的行為負責,理由如下:

第一,動手的 Major 不但名義上是公司總裁,實際上亦是公司「大腦」,負責作出一切管理決定包括維持員工紀律。他亦有很大的工作自由度,可以自選工作時間和方式。

第二,總裁的工作性質,與其不當行為「有足夠聯繫」。雖然兩個派對的地點和時間不同,但相關安排均由他負責。而且,他當晚明顯是基於自己的管理決定被質疑,於是透過訓示甚至動手,試圖向員工展示權力。把當時情況形容為一群醉酒人士因談論工作引起爭執,是過於簡單的說法。

然而,法庭強調,有關裁決只適用於該案案情。並非每逢僱員之間有爭執,僱主便須為當中的傷人行為負責,成為施襲僱員的「保險公司」。

Shelbourne:賓客抱起員工案

另一宗案件 Shelbourne v Cancer Research UK(2019 年 4 月 9 日),被告方 Cancer Research UK(癌症研究基金會)於其研究中心舉辦聖誕派對,參加者包括原告人 / 技術員 Shelbourne 和科學家 Beilik。與技術員不同,科學家並非基金會僱員,而是其合作夥伴。在派對中,喝了酒的科學家先後抱起 3 位女性,當他再抱起技術員時,一時失平衡,令她倒地受傷。

技術員其後入稟民事索償,英國高等法院裁定,基金會毋須為科學家令技術員跌倒的行為負責,理由如下:

第一,科學家本身的工作,是在基金會監督下進行實驗室工作,而不是與其他派對參加者交流,或提升基金會的員工士氣。

第二,科學家的工作性質,與其不當行為「沒有足夠的聯繫」。雖然派對地點和實驗室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但是他當時並非進行實驗室工作,基金會亦沒要求他出席派對。

此外,由於基金會的研究中心,過去未曾有人醉酒鬧事或出現不當行為,法庭認為基金會安排了額外保安員,以防醉酒人士進入任何實驗室,已經足夠。加上,較早前被科學家抱起的另外 3 位女性,當時也沒提出任何抗議。基於以上兩點,法庭認為基金會沒有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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