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流傳一宗致命交通意外的片段,看似顯示一輛電單車被一名男子攔截後失事。事件引起不少迴響,人們對於此事的是非曲直各有看法。延伸思考,有一個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 —— 如果出於好意幫助他人,但不幸造成可能比原本更差的結果,該人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心存好意是否辯護理由?
一般有法律責任幫人嗎?
作為普通法系區域之一,香港跟隨英國普通法的一般原則 —— 人們沒有「法律責任」(legal duty)去幫助或拯救他人(「道德責任」moral duty 則是另一個題目)。法律上,人們一般只需為自己的作為(act)負責,法律不會懲罰其不作為(omission)。

何謂「好人法」?
「好人法」,又稱「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旨在保護那些在緊急情況下,自願提供幫助的「義工」。「好人法」的目的,是提升社會的互助精神,鼓勵旁觀者在危急時刻伸出援手,讓他們可放心介入事件,不必擔心因為自己的行為,而面臨潛在的民事法律責任。
「好(撒瑪利亞)人法」得名自《聖經》中的寓言故事,講述一位猶太人在路上遭到強盜襲擊,受了重傷。其他人經過卻選擇不幫助他,但一位撒瑪利亞人出於憐憫,停下來照顧他,並將他送到旅店,支付醫療費用。寓意是真正的鄰居,是那些在他人需要時展現慈悲的人,而不在乎身分或背景。

香港沒有「好人法」
目前,香港並沒有「好人法」,暫時也未見法律改革委員會就訂立「好人法」有任何正式諮詢。所以,沒有「好人法」保障下,如果選擇幫助他人,但做法低於一個合理的人會採取的行為水平,有可能因為疏忽(negligence)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制定了類似「好人法」的法律,以保護施救者免受民事訴訟的影響。
內地曾經歷數宗引起社會巨大迴響,有路人被指「見死不救」的事件(例如 2011 年「小悅悅事件」)後,訂立《民法典》總則第 184 條,列明「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澳洲昆士蘭的法例,也為在危急情況自願提供醫療援助的醫護人員,提供法律保障。
美國加州也有法例,保障為他人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AED)的人,免受民事索償。值得留意的是,雖然有些國家有類似「好人法」的法律,但大多都有不同程度的條件,並不是提供無條件的全面法律免責(unqualified immunity)。
究竟香港的法律及社會狀況,是否適合制定「好人法」?如果制定「好人法」,又應該保障甚麼人?如何界定保障的程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