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57 歲、已退休的消防隊目,2020 年仍在職時在西貢公路白沙灣對開駕駛消防車期間剎車不及剷上石𡒊,一名騎單車的六旬外籍男子被捲入車底身亡。前消防隊目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
裁判官劉淑嫻早前判被告囚 4 周、停牌 12 個月,辯方即時申請刑期覆核,指判監會令被告失去宿舍及分配公屋機會,影響家人住屋。官周一(27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駁回覆核,維持原判。
裁判官指,法庭不能忽略死者家人因事件所受的痛苦,而紀律部隊人員因犯案失去福利是必然後果;被告自裁決已還押 4 周,據悉他可即日獲釋。
官接納眼疾影響視線
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
被告姚志明(現 57 歲)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受審,開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經審訊後,裁判官接納被告有初期青光眼,對強光敏感,事發時或受強光影響視線,未構成危險駕駛,因此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本月 17 日判被告囚 4 周。
辯:被告已還押 4 周
判監將失去派公屋機會冀改判緩刑
辯方在判刑後即時申請覆核刑期,指被告一旦判監,將失去退休公務員公屋配額的機會,希望官改判緩刑或罰款。
案件押後周一(27 日)處理判刑。辯方陳詞指,被告由裁決至今已還押 4 周,已感受過牢獄之苦,希望維持 4 周監禁,但改判緩刑。
辯方大律師林芷瑩強調,被告一早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亦判斷被告行為僅屬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被告亦沒有刑事案底或駕駛票控紀錄,求情信中可見他工作態度良好,不曾因駕駛態度受責罰。
辯方續指,被告事後深感後悔,曾為死者作法事、打齋,精神狀況亦深受影響,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控:被告家人住屋相比死者家屬痛苦「微不足道」
控方回應指,本案並非源於死者使用道路時有任何疏忽,形容死者是「完全無辜嘅一方」,而相比起死者過世後家人所受的痛苦,被告家人的居住問題「顯得微不足道」,因此原本的 4 周判刑正確,毋須推翻。
官:不能忽視事件對死者家屬帶來痛苦
裁判官短暫休庭後宣判,她同意控方陳詞,指本案判刑不能忽視死者傷重死亡,亦必須顧及死者家人因事件受痛苦、委屈及困苦,否則家屬或質疑法庭沒考慮他們所受的不公。
官認為在嚴重不小心駕駛,特別有人因而死亡的案件中,監禁為合適刑罰,否則不能警剔駕駛須時刻保持警覺,亦不能平復死者家屬的痛苦。
官:紀律部隊犯案必然失福利
非特別求情理由
官又指,有考慮被告會因判監失去分配公屋資格,但這不構成特別求情理由,因為公務員、尤其是紀律部隊,因犯案而被判監、革職、提早退休,自然會失去福利,因此拒絕辯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被告因本案已退休
被告姚志明(現 57 歲)被控於 2020 年 12 月 6 日,在新界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F2312 的消防車,引致 RESTREPO Benjamin 死亡。
被告事發時為九龍中分區消防隊目,庭上透露他因本案已退休。
KTCC9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