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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駕消防車失控撞死單車男 不小心駕駛囚4周 申刑期覆核被駁回

消防隊目駕消防車失控撞死單車男 不小心駕駛囚4周 申刑期覆核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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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接納眼疾影響視線
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

被告姚志明(現 57 歲)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受審,開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經審訊後,裁判官接納被告有初期青光眼,對強光敏感,事發時或受強光影響視線,未構成危險駕駛,因此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本月 17 日判被告囚 4 周。

辯:被告已還押 4 周
判監將失去派公屋機會冀改判緩刑

辯方在判刑後即時申請覆核刑期,指被告一旦判監,將失去退休公務員公屋配額的機會,希望官改判緩刑或罰款。

案件押後周一(27 日)處理判刑。辯方陳詞指,被告由裁決至今已還押 4 周,已感受過牢獄之苦,希望維持 4 周監禁,但改判緩刑。

辯方大律師林芷瑩強調,被告一早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亦判斷被告行為僅屬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被告亦沒有刑事案底或駕駛票控紀錄,求情信中可見他工作態度良好,不曾因駕駛態度受責罰。

辯方續指,被告事後深感後悔,曾為死者作法事、打齋,精神狀況亦深受影響,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控:被告家人住屋相比死者家屬痛苦「微不足道」

控方回應指,本案並非源於死者使用道路時有任何疏忽,形容死者是「完全無辜嘅一方」,而相比起死者過世後家人所受的痛苦,被告家人的居住問題「顯得微不足道」,因此原本的 4 周判刑正確,毋須推翻。

官:不能忽視事件對死者家屬帶來痛苦

裁判官短暫休庭後宣判,她同意控方陳詞,指本案判刑不能忽視死者傷重死亡,亦必須顧及死者家人因事件受痛苦、委屈及困苦,否則家屬或質疑法庭沒考慮他們所受的不公。

官認為在嚴重不小心駕駛,特別有人因而死亡的案件中,監禁為合適刑罰,否則不能警剔駕駛須時刻保持警覺,亦不能平復死者家屬的痛苦。

官:紀律部隊犯案必然失福利
非特別求情理由

官又指,有考慮被告會因判監失去分配公屋資格,但這不構成特別求情理由,因為公務員、尤其是紀律部隊,因犯案而被判監、革職、提早退休,自然會失去福利,因此拒絕辯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被告因本案已退休

被告姚志明(現 57 歲)被控於 2020 年 12 月 6 日,在新界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F2312 的消防車,引致 RESTREPO Benjamin 死亡。

被告事發時為九龍中分區消防隊目,庭上透露他因本案已退休。

KTCC9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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