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禮、棍毆14歲親女 67歲漢兩罪成判囚21個月 官斥毫無悔意

涉非禮、棍毆14歲親女 67歲漢兩罪成判囚21個月 官斥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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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67 歲的士司機涉嫌趁 14 歲女兒睡覺時,拉高其睡裙捏胸。數天後,在爭執下,被告用木棍打女兒的頭,又以鐵棍戳她,致她身體受傷。他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罪成,周五(30 日)在區院(移師至東區法院)判囚 21 個月。

法官引述事主 X 的創傷報告,指她在報警後面對一系列程序,但欠缺家人支持,甚至遭父親的家人指責說謊,又因被告否認控罪而需出庭作供;X 更指不想與被告見面,對他感厭惡。

法官表示,被告完全不尊重 X ,破壞兩人互信,傷害 X 身心,認為沒有有效減刑理由;另被告堅稱被誣告,只承認自己管教嚴厲,更指若 X 道歉,會考慮原諒她,斥被告毫無反省、毫無悔意。
辯方求情:望女成才心切
用錯管教方法

辯方進一步求情稱,X 的報告顯示她因本案受影響,但程度不大,重申被告無案底,本案亦為單一事件,冀法庭輕判。

暫委法官梁少玲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被告被捕後還押至今,患糖尿、高血壓,又指被告以往會為女兒準備早餐,接送上學。被告的妹妹及外甥女於求情信指,被告望女成才心切,為人守舊傳統,不懂得表達自己,才對女兒使用嚴厲的管教方法。

她們重申,被告重視家庭、愛護家人,為妻女的生活,駕駛的士「返全更」,直指父女關係破裂,已是最大懲罰。

報告指被告易發脾氣
建議接受輔導

法官續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被告與第一任妻子育有 3 名兒子,因生意問題與妻子關係轉差,兩人其後離婚。被告於 2010 年與現任妻子結婚,其後誕下 X, 3 人一同生活。

報告又指,被告沒有精神問題、性癖好,對兒童沒有性興趣,惟他易發脾氣,生活積聚挫敗感,一旦再與妻子、女兒同住,或增加家庭衝突,故建議他接受輔導。

創傷報告指事主曾興自殺念頭
被非禮後不時回憶事件

法官另引述 X 的創傷報告,她自小被父親責打,故感沮喪及欠缺安全感。X 曾有自殺念頭,但因害怕而沒有行動,其母親得悉但只著 X 不要做,X 因而對生活感麻木。

報告又指,X 在報警後面對一系列的程序,但欠缺家人支持,甚至遭到父親家人指責說謊,又因被告否認控罪而需要出庭作供。

報告續指,X 不肯與被告見面,且她不時回想非禮事件,與前男友進行親密接觸時,亦會憶起事件,反映此事影響 X 與異性交往,以及與日後伴侶的關係。報告又指,X 對此事採取壓抑迴避態度,面對生活其他壓力,如人際關係,難以作出平衡,若 X 沒有認真處理,會影響其人生,指 X 有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法官:被告堅稱被誣告
毫無反省、毫無悔意

法官判刑時稱,被告案發時 66 歲,而 X 14歲,被告亦為 X 的親父。就非禮罪,他觸及 X 左右胸,為敏感部位,過程歷時短、不涉暴力威嚇,但其行為破壞 X 的信任。雖然 X 沒精神創傷,但她情緒困擾,且影響她與異性交往及難以平衡生活,X 更對被告感厭惡。

法官續指,被告在報告中堅稱被誣告,只承認自己管教嚴厲,更指若 X 道歉,會考慮原諒她,斥被告毫無反省、毫無悔意。法官稱,雖然本案情節較輕微,但被告若與妻女同住,易生矛盾,會加劇重犯風險。

官指被告行為破壞互信
完全不尊重 X

法告表示,被告沒有考慮 X 已成長,且為獨立個體,完全不尊重 X ,破壞兩人互信,傷害 X 身心,故認為沒有有效減刑理由,就非禮罪,以 17 個月為量刑起點。

至於襲擊罪,法官稱,被告使用木棍襲擊 X 頭部,而頭部為重要位置,若非 X 「擋格」,後果不堪設想。被告其後以鐵棍施襲,令 X 腳部受傷。法官指,被告為成年人亦為 X 的父親,不但沒有保護 X,更令她受傷,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官續指,兩案為不同事件,但考慮案發時間相差不遠,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21 個月。

案情:涉 4 天內犯兩案

被告 W.M.P.(67 歲,的士司機)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九龍秀茂坪某單位猥褻侵犯 14 歲女童 X ,並在同月 14 日襲擊 X 致其身體受傷害。

控方案情指,非禮事件發生在當日凌晨,X 打算睡覺時,聽到被告進入房間,拿走了蓋在 X 身上的毛巾,繼而拉高她的睡裙,再用手輕力捏其胸部。

同月 14 日凌晨,被告責罵 X 吵着他睡覺,並用棍打 X 的頭,X 見狀用手和白色鐵棍抵擋。被告之後奪過白色鐵棍,先後用以打及戳 X。

DCCC72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