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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雅涉瞞行蹤 4罪成判160小時社服令 不服定罪提上訴

王詩雅涉瞞行蹤 4罪成判160小時社服令 不服定罪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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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 4 項傳票控罪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上訴人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撤回其中 4 罪。

王否認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控罪指王分別向衞生署職員辛麗芳、張竹君及賴潔生虛報,自己於 1 月 3 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 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的生日派對。

原審暫委裁判官葉青菁裁決時指,王詩雅的供詞前後矛盾、模稜兩可,包括稱質疑來電者身分,卻按要求提供相關行蹤資料,又稱自己案發時病徵嚴重,卻能在作供時,準確回憶案發時的一問一答,裁定她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官又接納涉案衞生署職員、包括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誠實可靠,認為王是虛報自己從家中出發至派對,遂裁定其面對的 4 項提供虛假資料的傳票罪,全部罪成。

HCMA145/2024(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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