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於 2021 年 3 月提堂,47 名被告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辯方代表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及律師證等證明文件。丘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7 天。丘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案件經聆訊後,法官陳仲衡周五(12 日)於高院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定罪,但裁定刑罰上訴得直,認為 7 天監禁刑罰明顯過重,撤銷監禁,改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丘律邦離開法院時,被問及會否再上訴,他表示會再研究。他強調,進入法庭工作的人員應受保護,不受阻撓,即使要檢查身分,亦應由司法機構負責,「除非司法機構將權力下放畀其他人」。至於案件會否影響其執業,丘坦言「唔多唔少有啲影響」,但稱感受到「人間有愛」。被問到是次判決是否公正,丘則表示不評論,稱外界可自行衡量。
判詞:警方設封鎖區「合理合法」
上訴方早前爭議,案發時法院外人群已散去,並無公眾集結,故警方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而丘已多次表明身分,甚至報警求助,當時他正在處理法庭內的案件,不應受阻撓。
法官認為,雖然案發時法院大樓外不如當日早上,有數百人聚集,但法院內仍繼續審訊。即使人流不多,警方維持封鎖區,以確保可有效控制進出法院大樓的人流,以及可能出現的人群聚集。
法官指,考慮到早上時法院外的情況,和公眾對相關案件的關注,警方的決定可說是頗為謹慎,「合理合法」。官又指,原審裁判官亦有考慮,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的議題。
上訴方又爭議,原審錯誤地拒絕信納上訴人真誠相信,警方當時無權設封鎖區,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
法官反駁指,原審沒有忽視上訴人的良好品格,亦清楚解釋為何最終不接納上訴人有合法辯解,而從裁決理由可見,原審已指出上訴人於現場種種行為,與其「真誠信念」根本不符。
判詞:警不可能因衣著等便接受是律師
法官續指,雖然上訴人是律師,但考慮其行為及報警時的表現,原審有足夠證據基礎,裁定上訴人當時並非真誠相信警方無權設封鎖區,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可裁定他故意阻撓警方。
法官接納原審裁決時無剛愎武斷,不合情理之處。至於現場警員是否知悉上訴人是一名律師。法官認為,雖然上訴人曾表示是律師,代表法院內的被告,他亦身穿西裝領帶,手持文件出現於法院大樓外,但這不代表警方可毋須檢查其身份證和律師證,以核實身分。
法官同意原審指,如上訴人一直拒絕出示身份證,警員亦無法確認,在他面前的是否丘律邦律師,「市民在街上遇上警察,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亦不會相信可以只說出自己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便可以滿足警方的要求,上訴人作為一律師,不可能不清楚這簡單的道理。」法官續指,警員不可能因上訴人的衣著打扮,和手持文件步入法院,便接受他是律師。
判詞:上訴人行為令警員無法執行職務
法官續引述,警員作供時指,他當時不肯定上訴人是律師,上訴人僅需出示身份證、律師證便可獲放行。法官認為,當時唯一合理地可讓警方核對身份的方法,便是出示身份證明,但上訴人拒絕。他又明知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及律師證,而且現場已有督察級便裝警員,但仍兩次報警要求軍裝督察到場處理。
法官同意律政司指,上訴人的行為絕非為向警員作出澄清,或與警員理論等。上訴人僅一直拒絕出示身份證,隨後報警及表示要向裁判官投訴。法官認為,上訴人行為令警員無法執行職務,即核實上訴人是否可以進入封鎖區。法官最終裁定,原審定罪並無不公,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原審錯誤相信上訴人欠真誠悔意
至於刑罰上訴,上訴方指,原審錯誤拒絕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亦錯誤地認為上訴人沒有真誠悔意,認為他不宜接受社服令。
法官認為,原審錯誤相信,上訴人在會見感化官時,表示自己「魯莽」犯案,不承認是全心留難警方,因而認為他缺乏真誠悔意,所以拒判社服令。法官最終認為,7 天監禁刑罰屬明顯過重,改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丘律邦(案發時 34 歲,律師)被控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於 2021 年 3 月 1 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裁定他罪成,於 2022 年 3 月判監 7 天。
HCMA1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