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中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被指在油尖旺參與「圍魏救趙」行動被捕,其中兩名案發時未成年學生、一名前平面設計師上月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押候判。法官林偉權今(3 日)在區域法院形容,「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暴力行為不可輕視及姑息。法庭亦不能因社會變得平靜而輕判,最終判處設計師監禁 35 個月,另外兩學生獲法庭考慮更生性,判入刑期相近的教導所。
3 名被告依次為伍振豐(18 歲,東華三院一年級生)、羅芷澄(19 歲,嶺大二年級生)及梁瓊升(25歲,前平面設計師),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尖沙咀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與金巴利道交界一帶、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官:須對漠視法紀者當頭棒喝
法官判刑時指,他早前裁定三名被告蓄意裝備自己,藉現身現場,鼓勵及壯大示威者聲勢,故暴動罪成。法官認為,任何時候暴力行為都不容姑息,因「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香港絕不容許任何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須對漠視法紀者當頭棒喝,法庭亦不能因社會變得平靜而輕判,故就三人的暴動罪,以判監 39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他們均沒案底而減刑 3 個月,再因他們各同意部分案情、減省法庭時間再減 1 個月,即囚 35 個月。法官續指,考慮兩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的更生性,遂接納教導所報告,判二人入刑期相近的教導所。
換言之,被告梁瓊升被判監 35 個月,伍振豐、羅芷澄則獲判入教導所。
根據控方案情,案發前一晚起,有示威者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擲磚及燃燒彈,警員發射橡膠子彈驅趕,有示威者逃進附近唐樓。約兩分鐘後,警方在該唐樓梯間及天台等地發現防毒面罩,並搜捕多人。
法官上月 12 日裁決時指出,案發當日警方已籲市民勿赴該區,三人被捕時身穿示威者常見衣物及裝備,且附近剛發生動亂,根據終審法院案例,裁定他們當晚蓄意裝備自己,藉現身鼓勵、支持其他集結者及成為一分子,裁定三人暴動罪成。
法官同時批評警方的拘捕手法,指警方凌晨 3 時許在現場一唐樓梯間及天台搜捕三被告和 8 名疑犯時,曾命令雙手被反綁的他們一字排開伏地近一小時,「場面嚇人」,或令被告受驚、意志變軟弱而順應警方指示;也有警員在沒警誡下為兩女被告穿上裝備「還原拍照」,質疑採證違規不算輕微,倘縱容恐警方會習以為常,裁定相關證據不能呈堂。
DCCC105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