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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4人判囚50至53個月 2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4人判囚50至53個月 2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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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暫委法官黃士翔周二(13 日)在區域法院判其中兩名案發時 15 及16 歲的被告入教導所,3 人判囚 50 個月,另一名被告因手持玻璃樽,法官認為他打算作出更嚴重暴力行為,刑期上調 3 個月,判囚 53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龐大,而且明顯有人周長計劃。示威者佔據理大範圍,同時影響紅隧的交通,對理大的影響亦不能以金錢衡量。此外,理大暴動引致尖沙咀暴動案,可見理大暴動造成實際的公眾滋擾、財政負擔,所涉的暴力程度屬 2019 年社會事件中最嚴重的案件之一。但考慮眾被告背景良好、候審時的壓力等,酌情減刑。
官:對理大影響不能以金錢衡量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雖然只涉及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但法庭需考慮暴動的前因後果,是次暴動並非即場發生,而是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而暴動明顯有人周長計劃,參與者先佔領理大,之後留守校園內進行非法活動。由於暴動時間長,法庭不能肯定暴動的參與人數。但根據現場片段,有約 200 至 300 人離開校園,當中曾有人投擲汽油彈等。

法官認為,暴動規模龐大,示威者佔據理大範圍,同時影響紅隧的交通,而紅隧連接港島及九龍,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法官根據理大校監提供的資料,認為事件影響理大的校務運作,對科研教學的影響不能以金錢衡量,校方需要額外的人手及資源恢復校園運作。

官:本案屬 2019 社會事件最嚴重案件之一

法官指,本案背景涉及 2019 年 6 月開始的反修例事件,政府在撤回條例後仍不斷有暴力事件,各社群關係撕裂,至11 月有人佔據各專上學院,包括理大。而參考同年 11 月 18 日的尖沙咀暴動案,都是因理大事件引發,可見理大暴動對香港治安、各區的非法行為構成影響。法官又指,本案暴動歷時長及規模大,造成實際的公眾滋擾、財政負擔,所涉的暴力程度屬 2019 年社會事件中最嚴重的案件之一。

法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帶領角色,除了第五被告李日朗外,亦沒證據顯示其他人涉暴力行為,但他們選擇留在理大,壯大暴動者的聲勢,感染其他人繼續前往理大。若然沒有其他人加入,暴動不會歷時如此長,亦不會構成如此深遠的影響。

官:背景良好、候審壓力酌情減刑

辯方早前希望法庭為李日朗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法官認為本案規模龐大,被告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須處即時監禁。法官指,另外考慮到本案被告受「別有用心」的人渲染而犯案,終以及 4 年半作量刑起點。第五被告李日朗曾手持玻璃樽,法官認為他打算作出更大的暴力行為,刑期上調 3 個月。

法官綜合各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們均有良好背景,獲家人支持,但本案中個人背景非有效的減刑理由。法官續考慮本案發生於 2019 年,被告於事後一段時間被捕及檢控。雖然過程不涉及控方延誤問,但對於沒有案底,改過自新的年輕人而言,必然造成壓力。

官:年輕被告受人渲染下犯案

法庭早前為兩名案發時 15 及 16 歲的被告陳頌欣及羅健洋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官考慮教導所的性質,他們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受人渲染下犯案,二人曾分別被還押 1 及 3 個月,終決定判處二人入教導所。

至於另外 4 名成年被告,其中 3 人包括陳俊邦(現 23 歲)、郭添明(現 22 歲)及袁太林(現 23 歲),法官認為他們背景良好,酌情扣減 3 個月刑期。案件涉及長時間候審,再酌情扣減 1 個月,終判囚 50 個月。被告李日朗(現 23 歲)因手持玻璃樽,刑期上調 3 個月至判囚 53 個月。

6 被告案發時 15 至 20 歲

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23歲)、陳頌欣(19歲)、郭添明(22歲)、羅健洋(18歲)、李日朗(23歲)以及袁太林(23歲),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DCCC191、192、195、197、199、2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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