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期間,在理大附近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稱遭警方誤射催淚彈入診所致起火受損,於 2021 年入稟向警方索償逾 672 萬港元。 案件周三(5 日)在高院再訊,被告警務處處長的法律代表稱至少有 3 名證人,申請延期 35 天以遞交證人陳述書。原告醫生提出反對,並申請 4,200 元訟費。聆案官何志賢最終批准警方代表的申請,並下令他向醫生繳付 200 元訟費。
警方申延期交證人陳述書 醫生反對
警務處處長一方申請延期 35 天,以遞交證人陳述書(witness statement )。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告人、醫生梁錦聰即提出反對,梁指他已於 9 月 20 日提交原告方的證人陳述書,而且警方應有充足時間徵詢法律意見,及準備證人陳述書,批評是次已屬第三次延期。
警方代表解釋,由於事件複雜,涉及公眾活動(public order event),而且警方至少有 3 名證人,故申請延期。警方代表亦反駁指,是次為首次被告方就證人陳述書申請延期,並不接納梁的指控。
官:批准延期
警方須向醫生付 200 元訟費
聆案官最終指,是次屬被告方首次就證人陳述書申請延期,本案案情亦不簡單,最終批准警方延期。
至於梁就是次聆訊申請 4,200 元訟費,梁指他是專業人士,其時薪為 4,200 元。聆案官指,法庭一般會批准類似的延期申請,而即使具經驗的事務律師亦只會獲批 1,000 多元的訟費,最終下令警方向梁繳付 200 元訟費。
醫生:會引述世衛文件說明催淚氣體對健康影響
聆案官又問梁會否就催淚氣體對健康的影響提交專家意見。梁指他會引述世界衛生組織的專家報告,聆案官則提醒他若要依賴相關報告,應索取法律意見。
此外,由於梁未有向法庭提交申索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只提交了申索 (endorsement of claim,即扼要地說明申索的性質)。聆案官指,若梁有意提交申索陳述書,應盡快提交。梁回應其申索沒有提及索償明細,例如催淚彈破壞其醫療設備及客廳。
聆案官向他解釋兩種文件的分別期間,梁又繼續發言。官指,法庭不是街市(this is not a market),着梁不要疊聲。聆案官最終下令,若梁決定不遞交申索陳述書,將會把早前提交的申索視為申索陳述書。
入稟狀索償逾 672 萬元
本案原告為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
入稟狀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 672.1 萬元。
HCA19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