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住所昏迷不治 警父虐兒罪成囚14月 官:虐兒行為嚴重、違反誠信

男嬰住所昏迷不治 警父虐兒罪成囚14月 官:虐兒行為嚴重、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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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被告8次用被蓋男嬰頭部

綜合承認事實,被告於 2019 年 1 月 19 日至 2 月 19 日期間,共 8 次用被子覆蓋男嬰頭部,每次歷時 14 秒至 1 小時 48 分鐘。過程間男嬰沒露出頭部,偶有郁動及哭喊,被告沒定時留意男嬰情況,當中有幾次,被告以層疊方式將被子蓋著男嬰身體。

被告於錄影會面表示,男嬰哭泣時會餵奶、給予奶嘴或手抱安撫,若無效會以被子蓋著男嬰臉部,避免他受燈光影響,希望有助嬰兒入睡,「都係一張被(子)噠落去,冇話咩特別技巧」,強調會留意被子有否蓋實男嬰臉部。

案發當晚,男嬰曾服用肚屙藥,因男嬰後來哭泣,被告將被子蓋其頭部後睡著,約 2 小時後醒來發現男嬰嘴唇發紫、面色蒼白,已無呼吸和脈搏,送院後證實死亡。

官指被告曾將毛巾擲在男嬰身上
用消極方法處理男嬰哭泣

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裁決時稱,外傭就男嬰是否可以轉身,曾更改證供,故除了拒納其證供外,均接納其餘 4 名控方證人的證供。

官另拒納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說法,指其說法不可信、不合理。官指,被告稱用被子蓋著男嬰,是為了遮光讓他盡快入睡,又指用畢其他方法安撫不果,才會用被子蓋男嬰。

官拒納其說法,指被告從來沒提及遮光,至錄影會面後期才突然更改說法,又指男嬰睡覺地點沒有燈光直接照到,質疑被告沒使用其他方法了解男嬰需要。官又指,若然要遮光,最直接的方法是熄燈,毋須使用危險的方法。

裁判官續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男嬰遭蓋上被子後傳出哭聲,持續 43 分鐘,反映蓋被並非有效方法令他入睡,但被告沒有理會,更大安旨意睡覺。官另指,片段曾看到被告將薄毛巾擲在男嬰身上,反映他用消極方法處理。

官:男嬰哭泣消耗被內空氣
被內漆黑一片、不能反抗

官提到,被告共 8 次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每次歷時 14 秒至 108 分鐘,指被子重達 3.85 公斤,而男嬰當時 6 至 8 個月,體重為 8 公斤,指被子的重量多於男嬰體重的三分一。

官又指,男嬰可做到翻身的動作,但蓋上被子後無法翻身,反映對男嬰構成生理壓力,指被告作為男嬰的緊密照顧者,明知男嬰沒有能力推開被子,當時必然令男嬰感到非常無助。

官又指,即使被內有空氣,男嬰當時正哭泣,會消耗被內的空氣,加上地心吸力令被壓著其面部。而被內漆黑一片,男嬰不能反抗,必然感到痛苦害怕。官續指,男嬰雙腳曾掙扎,嘗試製造空間,又認為當時男嬰難以用雙手撐起被子。

裁判官最後裁定,被告在 8 次事件中,均在男嬰哭泣時以被子蓋其身體,是故意襲擊或虐待男嬰,虐兒罪成。

辯方:被告婚姻破裂
「已經受咗好大嘅懲罰」

辯方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杜求情時稱,本案對被告家人構成很大創傷,包括被告,「呢件事對佢婚姻破壞咗」,指被告太太沒出庭作供,因她與子女身處英國,正與被告辦理離婚手續。

辯方指,法庭裁定被告故意襲擊或虐待,「呢個同佢(被告)嘅職業相違背,更加係同佢作為父親嘅身分相違背」,重申被告「已經受咗好大嘅懲罰」,亦希望法庭考慮兩名專家證供提到,男嬰死因不明。官明言,法庭接納被告的行為與男嬰死因沒有直接關係。

官:本案虐兒行為嚴重
判監無可避免

辯方續指,「一個 BB 喊有好多原因,可能肚餓,發惡夢,可能掛住媽咪…如果佢喊,會唔會就一定係被告人嘅行為令到佢喊呢?我哋唔知個原因㗎。」 辯方又指,法庭接受被告「好錫佢嘅小朋友」,重申本案與其他虐兒案件對事主造成的不必要苦楚,「可能係最低」 ,又指本案於「同類案件唔係最嚴重嗰個」 。

官判刑時稱,本案是不幸事件,指被告疼錫男嬰,但不代表不會犯錯,又指本案涉及的虐兒行為無異是嚴重,判監無可避免。

官續指,本案涉違反誠信,男嬰當時只可依賴被告,且共涉及 8 次事件,男嬰當時 6 至 8 個月大,均為加刑因素。

官最終以判監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加刑 3 個月,考慮被告感自責及婚姻破裂,減刑 1 個月,終判監 14 個月。被告聞判表現平靜,有被告女親友在旁聽席聞言哭泣。

裁判官曾關注為何不起訴更嚴重控罪

被告蔣定邦(42 歲,報稱其他職業),否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受審,指他於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期間,在九龍油翠苑漾美閣一單位,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約 9 個月大的蔣天晴,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蔣天晴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本案交至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審理之前,裁判官溫紹明及總裁判官蘇惠德,先後關注嬰兒死因,及為何起訴虐兒、不起訴更嚴重控罪。控方曾稱,「其實就係因為確定唔到(死因),所以先告呢個控罪」。

KTCC12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