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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刀刺何君堯囚 9 年 官拒批上訴許可 沒致嚴重傷害不一定可減輕罪責

男子刀刺何君堯囚 9 年 官拒批上訴許可 沒致嚴重傷害不一定可減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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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區議會選舉,建制派屯門區候選人何君堯在街站拉票時,一名男子佯裝成支持者獻花並用刀刺何胸口,何的保鑣亦受傷。男子被制服後高叫「721 元朗襲擊係何君堯所為」、「唔該搵人繼承我嘅遺志殺咗佢」等。男子早前承認有意圖傷人罪及傷人罪,被判囚 9 年。他不服刑期申上訴,遭法官拒批上訴許可。

上訴庭今頒下理由,指襲擊對事主做成的實際傷害,只是其中一項判刑考慮因素。施襲者沒有做成嚴重傷害,亦不一定可減輕控罪的嚴重性,或抵消其他加刑因素。
判詞:認同原審指何沒受傷純粹幸運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中指,正如原審法官所指,事主何君堯沒有受傷純粹幸運,要不是何反應快避開,被告的行為可致命。何受的心理影響小,皆因其樂觀性格及復原能力。

法官又指,上訴人董栢輝在被制服後的說話,可見他決心要令何受嚴重傷害的意圖。參考案例,對事主做成的實際傷害,亦只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施襲者沒有做成嚴重傷害,並非必然會減輕控罪的嚴重性,或抵消其他加刑因素。

官:不同案件判刑難以直接比較

法官另指,一般有意圖傷人的判刑為監禁 3 至 12 年,認為導致事主嚴重或長期傷害,才會判較長刑期的說法是錯誤。判詞指,極端案件可判處較高的量刑起點,而每一宗案件應就其案情判刑,與其他案件比較刑期幫助亦不大。法官續指,上訴方所提交的案例,與此案案情完全不同,一宗不涉長期的傷害意圖 ( longstanding intention to harm ),另一宗的被告則沒有在施襲前到現場視察、預謀較少,難以直接比較,因此認為上訴人就刑期上訴沒有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早前承認兩罪

根據早前的上訴聆訊,上訴方指原審量刑明顯過重,例如沒考慮傷者傷勢輕、沒造成長遠性精神損害等。律政司一方則指,被告事前曾到現場視察、攜武,可見有預謀犯案,而上訴方所主張的,都非量刑佔比最重因素。

上訴人早前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屯門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他另承認一項傷人罪,指他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張英才。

CACC2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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