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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連儂牆貼「撐警」友人資料後鎅傷對方 男子傷人、搶劫罪成 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涉連儂牆貼「撐警」友人資料後鎅傷對方 男子傷人、搶劫罪成 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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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34 歲時任港鐵車長疑將一名曾轉發「撐警」帖文的女友人資料,張貼在九龍灣連儂牆,對方發現後欲拍攝,疑遭車長鎅傷額角及搶去電話。被告早前被裁定傷人及搶劫兩罪罪成,被判囚 25 個月。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三(26 日)於高院頒下判決理由,指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拒絕批出許可,並向他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申請人王正(又名劉嘉祺)案發時任職港鐵車長,被控傷人及搶劫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港鐵九龍灣站 B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非法傷害及搶劫陳煥明。原審暫委法官黃國輝裁決時認為,案發情節「一環接一環」,事主亦不可能弄傷自己頭部以誣衊被告。至於被告供稱,事主曾掌摑他,法官質疑兩人年紀、身形有差異,認為被告說法不合邏輯及不合理,裁定他兩罪罪成,於 2022 年 9 月判他監禁 25 個月。

申請人:事主用手機襲擊他
用手擋格才「揸住」手機非搶劫

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時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判詞引述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事主用手機襲擊他,他用手擋格才「揸住」事主手機,並非搶劫,而手機是在兩人拉扯時混亂中遺失。案發時他沒有𠝹刀或膠紙,他經過事發地點前已有人貼上事主的單張。事主額頭裂傷「絕對有可能」是二人拉扯跌倒時,事主頭部撞地造成。

判詞引述原審法官裁決理由,當時原審裁定事主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又認為申請人的證供不可信,裁定他非法及惡意地用𠝹刀傷害事主,又搶走她的手提電話。判詞強調,上訴並非重審,假如原審信任事主的證供,而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申請人若不能證明原審出錯,那是「於事無補」。

判詞:原審根據常理推論說法真偽
「邏輯自洽」不能評為武斷

判詞亦指,原審官根據常理推論說法的真偽,只要「邏輯自洽」,也不能批評其為武斷。即使他臨時提出,事主利用程式,在當晚於案發現場附近尋回其手機,也因法例訂明「隨意丟棄別人財物等同永久剝奪」,故對他並沒有幫助。

另外,判詞指申請人的庭上證供,和警誡供詞有很大分別,對於申請人指,自己刻意留待庭審時,才把所有事情告訴法官,判詞指是完全有違常理,所以原審不相信他的說法也是無可厚非。判詞續指,原審信納事主證供,上訴庭亦未能察覺有甚麼地方犯錯,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駁回其申請。

法官並向申請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假如申請人再上訴而失敗,在申請期間的關押或不計算入刑期內,即變相「加監」。申請人則對此表示明白。

CACC145/2022(DCCC11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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