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輔導會院舍一名 25 歲護理員被指為未能自理的院友洗澡時,使用過熱熱水致對方二級燒傷,灼傷位置包括陰莖。他否認「傷人 19」罪受審,周三(23 日)被裁定罪成,押後 10 月 9 日判刑,期間准保釋。
裁判官施祖堯拒納被告辯稱事主在洗澡前已泛紅、暗示有自殘傾向的說法,也質疑辯方專家證人判斷粗疏及僭越角色。辯方求情稱被告已因本案而未獲院舍續約,未來也料不能再向護理發展。官指會先索取報告,但強調最大機會是判監。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盲人輔導會院舍一名 25 歲護理員被指為未能自理的院友洗澡時,使用過熱熱水致對方二級燒傷,灼傷位置包括陰莖。他否認「傷人 19」罪受審,周三(23 日)被裁定罪成,押後 10 月 9 日判刑,期間准保釋。
裁判官施祖堯拒納被告辯稱事主在洗澡前已泛紅、暗示有自殘傾向的說法,也質疑辯方專家證人判斷粗疏及僭越角色。辯方求情稱被告已因本案而未獲院舍續約,未來也料不能再向護理發展。官指會先索取報告,但強調最大機會是判監。
一名女子上周五在元朗教育路遭斬傷,30 歲男子及 42 歲男子先後被捕,分別被控以「傷人 17」及串謀傷人罪,案件周二(2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指仍有一名涉案「刺客」在逃,以及需時檢驗閉路電視片段及電話。辯方為兩名被告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押後案件至 11 月 17 日,並拒絕兩名被告保釋申請,首被告保留 8 天保釋覆核權。
薄扶林碧瑤灣周一(10 日)發生持刀傷人案,22 歲男子涉持刀追向外傭和保安。警方到場調查後,發現其單位內有一隻貓受傷。男子被控企圖傷人、傷人及殘酷對待動物 3 罪,周三(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案件押至 10 月 21 日再訊,被告期間還押。
18 歲男子涉於去年 11 月,在石硤尾邨與友人在屋苑樓梯間會面時,揮刀向對方施襲,致對方頭、背及腰部受傷。他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周四(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他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8 日,待索取報告及進一步調查,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被告候訊期間繼續還押。 18歲被告張君浚,報稱學生,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深水埗偉智街10號石硤尾邨美如樓34樓至37樓後樓梯間意圖使區誠湧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區誠湧。 WKCC5467/2025
一名男子今年 5 月在演藝學院觀賞舞台劇《關於那隻龜回魂的故事》時,涉與另一名女觀眾發生爭執並襲擊該女子。男子被控傷人,案件周四(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6 日再訊,以取得女事主的醫療報告,被告獲准以 2,000 元保釋。
二級懲教助理涉在情婦住所內,因欲出門致電妻子,遭情婦阻止而起爭執。被告涉掌摑及將事主推落沙發,又威脅她勿報警,被控傷人、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罪, 受審後被裁定首兩罪罪成,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周五(14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法官林嘉欣指,本案源於被告與事主私人爭執,與執行公職無關,指「公職人員也有可能墮入婚外情陷阱」,但「無論幾激烈嘅爭執,法律不容許一方襲擊另一方」。
官又指,被告原本有美滿家庭及工作,因婚外情犯下兩罪犯不著,家庭破碎、失去工作之餘,更要面對刑事檢控的煎熬,十分可惜。考慮被告沒有預謀,一時情急犯案,事後已獲妻子原諒等,認為可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180 小時。
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當晚,23 歲裝修工被指在「連登」發布「插撚死佢老豆老母」、「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等留言,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周一(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
開案陳詞提到,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指當時社會風氣比較仇警,他是幸災樂禍及貪玩,亦想融入「連登」嘲笑受傷警員,沒有思考後果。
大埔一家護老中心的護理員,涉於 2022 年為 87 歲女院友換尿片時過度用力,事主腿部骨折,並因傷口惡化需截肢。被告經審訊後被改裁定「傷人 19」罪成,周三(13 日)在區院被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暫委法官鄭念慈指,本案是一宗不幸事件,被告與事主無怨無仇,只是一時魯莽,但後果嚴重,最後致其截肢。而被告現已 68 歲,行為並非蓄意,形容判刑決定「不容易作出」;亦考慮她有悔意、還押近 20 天等,「對未嚐過鐵窗滋味的人…肯定是深刻教訓」。
被告獲 90 歲長者撰求情信,感謝她曾照顧中風的亡妻,「我知道這一世我沒有機會再報答她,今次是唯一機會」。有勞工團體指,安老業界面對人手不足,「由長者照顧長者」成為常態,憂本案令新人入行卻步。
2019 年 11 月太古城中心外發生襲擊事件,中年漢陳真持刀傷人,並咬甩現就「47 人案」還押、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被判監禁 14 年半。陳不服刑罰提出上訴,周四(22 日)在高院上訴庭處理。
上訴方稱,涉及趙家賢及另一名受重傷事主的兩罪,原審以 7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高,認為應定為 5 年至 5 年半;另本案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刑期應全部同期或大部分同期執行(法律 101 文章),而總刑期為 10 至 12 年是足夠。
法官彭偉昌指出,案發背景「社會秩序嚴重失序」,指「呢啲行為實際上,嚴重性同罪責升高」,又指看不到陳真傷人與太古城聚集的事件有切割。官押後於 6 個月內頒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