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帶女童到殘廁口交 判囚 3 年 10 月 官:不應看輕受害人心理傷害

男子認帶女童到殘廁口交 判囚 3 年 10 月 官:不應看輕受害人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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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歲女童去年前往天水圍一所補習社時,遭 31 歲陌生男子帶到商場殘廁,男子脫去女童校服及觸摸她的胸部,女童在男子要求下替他口交,其母親得知女童未有依時補習揭發事件。男子早前承認一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周一(2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 年 10 個月。

被告聽取判刑時一直低頭,暫委法官鍾偉強強調,不應看輕受害人受性侵後造成心理傷害的可能性,「法庭要將保護兒童作為重要考慮」。法官又指,女童母親事後亦受情緒困擾,覺得自己要為事件負責,刻意疏遠親友,這都是被告對其女兒作出難以想像的性侵而引起。

被告余嘉明(31 歲),涉嫌於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天水圍一商場 1 樓傷殘人士洗手間內,對 5 歲女童 X 作猥褻行為。

報告指被告患思覺失調

暫委法官鍾偉強宣讀判詞時指,被告案發時 31 歲,與父母、弟弟在天水圍公屋同住,他聲稱與父親關係不佳,已搬離家中。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對其學歷說法不一致,分別聲稱自己在 IVE 酒店管理文憑,以及嶺南大學社會科學學士畢業。他曾任職兼職中學補習老師和侍應,案發前失業一年。

精神科專家報告指,被告在 2021 年 1 月與父親、弟弟發生肢體衝突後送院,被診斷出患有思覺失調,其後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亦被診斷出曾濫用酒精。但心理專家指,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戀童癖。

辯方呈堂的求情信由被告、父親及懲教署神父撰寫,均指被告事後感到後悔,有決心在服刑後改過。

官:法庭要將保護兒童作重要考慮

法官判刑時強調,法庭不應看輕受害人遭性侵後造成心理傷害的可能性,事件難被察覺,往往因為受害人感羞恥而不敢告訴父母或老師,強調「法庭要將保護兒童作為重要考慮」。

法官續指,被告案發時 31 歲,受害人 X 僅 5 歲,雖然 X 已慢慢回復正常生活,但仍受事件負面情緒困擾。

X 母感自責 官:都是被告難以想像的性侵引起

法官又指,X 的母親事後有強烈罪疚感,認為自己要為事件負責。她事後刻意疏遠家人朋友,又覺得其他人會因為 X 曾被性侵而看低 X,法官認為,這都是被告對其女兒難以想像的性侵而引起。

法官續指,報告對其重犯性罪行評估屬中度,為較高水平,決定將量刑起點定於 5 年 6 個月;另外,被告在同年較早時間,被指干犯另一宗「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並於保釋期間干犯本案,遂加刑 6 個月。法官考慮到被告有悔意,接受治療正面,減刑 3 個月,加上他第一時間認罪,終判處 3 年 10 個月監禁。

案情: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上前搭訕

案情指,5 歲事主 X 母親 Y 因要工作委託朋友帶 X 往天澤商場大堂,當日下午因朋友要覆診,將 X 帶到商場後讓她自行到補習社。Y 後來得知 X 未有到補習社,遂叫商場管理處查看閉路電視片段。X 返回補習社後 Y 報警。

警方調查顯示,X 當日與 Y 的朋友分開後,沒有前往補習社,在大家樂外徘徊,被告余嘉明(31 歲)上前向 X 搭訕,並帶她到俊宏軒商場的殘廁。

被告脫去自己衣服和 X 的校服,觸摸及親吻 X 的身體和私處,被告又要求 X 為他口交。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二人進入殘廁約 20 分鐘。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曾撫摸 X 胸部和要求她口交。X 其後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DCCC 69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