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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司機聲稱阻惡運降臨 性侵女友女兒判囚 4 年 6 月 提上訴遭駁回

巴士司機聲稱阻惡運降臨 性侵女友女兒判囚 4 年 6 月 提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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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巴士司機聲稱被同居女友 12 歲女兒的內褲丟中,會為他帶來不幸,2015 至 2017 年間在家侵犯對方,包括強逼口交,「以阻止惡運降臨」。他於 2020 年被裁定一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判囚 4 年 6 個月。

被告不服定罪上訴,指事主一方面指被他侵犯,一方面主動要求與他獨處,認為其證供有違常理。上訴庭周五(23 日)頒判詞指,當時事主信任上訴人,亦未意識到其行為算是甚麼,加上原審法官看過事主作供表情,認為「並非一個沒有太多人生閱歷的年輕證人可裝扮出來」,終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稱性侵可阻不幸降臨

52 歲的上訴人 L.S. 被指於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在港島一劏房單位侵犯同居女友的女兒 X,2020 年 8 月被判囚 4 年 6 個月。

案情指,事主 X 與上訴人獨處家中,期間她的內褲從衣櫃跌出來,掉在上訴人的身上,他稱這樣會帶來不幸,數日後要求 X 協助他射精,以阻止不幸降臨。其後,兩人脫掉衣服躺在床上,上訴人舌吻 X、觸摸其胸部、親吻及用陽具磨擦 X 的私處,X 為上訴人口交直至他射精。

上訴方:事主證供有違常理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掌握 X 證供的可信性,例如 X 一方面指被上訴人侵犯,另一方面卻主動要求與他獨處,是有違常理。

判詞:原審充分考慮事主信賴上訴人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指,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 X 信賴上訴人、兩人情同父女,因此不認為 X 要求上訴人留港陪她,與上訴人曾侵犯她,兩者有衝突或相互矛盾,亦不認為 X 的指控是捏造。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考慮了 X 作供時的神態和反應,「認為有些表情,並非一個沒有太多人生閱歷的年輕證人可裝扮出來」,才裁定 X 是誠實可靠證人。

判詞又指,X 當時說法是她不想回內地父親的家暫住,加上其案發年齡及對上訴人的信任,「亦未意識到上訴人的行為算是甚麼」。

在這背景下,她要求上訴人留港照顧她,只是「兩害取其輕」,不能說成她故意製造和上訴人獨處的機會,兩者亦非如上訴方主張,「有着必然的因果關係」,認為原審裁決穩妥。

CACC14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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