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荃灣工廈石棺藏屍案中,被告曾祥欣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他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遂到終院申上訴許可,上周五(8 日)被駁回,終院 3 名法官周五(15 日)頒下判決理由。
申請方早前爭議,案中只有本案被告謀殺罪成,其餘兩人誤殺罪成,裁決不一致,原審或對涉案證據有誤解,並指 3 名被告的個別意圖沒有分別。但終院認為,法庭並無對關鍵證供有誤解,而且針對曾的證據,與另外兩名被告的證據不同,其差異足以構成定罪差別,故拒批上訴許可。
曾祥欣謀殺罪成囚終身
同案兩人誤殺罪成
案件由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原審案情指,原案 3 名被告曾祥欣、劉錫豪和張善恒計劃以化學物質哥羅芳迷暈死者,又向他注射酒精,最終導致其死亡。案件於 2019 年審結,申請人曾祥欣(案發 26 歲)被裁定於 2016 年 3 月 4 日,在荃灣 DAN6 的工廈單位內謀殺男子張萬里(28 歲),依例被判囚終身。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劉錫豪和張善恒,則誤殺罪成,判囚 17 年。
上訴方爭議,案中只有曾祥欣謀殺罪成,另外兩名被告則誤殺罪成,裁決不一致。終院引述上訴庭裁決,指出 3 人共同使用哥羅芳等,但案中針對各被告的證據不一,如曾祥欣領導及策劃行事,與死者的財政關係,潛在行事動機等。
上訴方指原審官作出引導,以及上訴庭分析時,或對曾的證據有誤解,他可能不了解使用哥羅芳的後果,故 3 名被告的個別意圖沒有分別。但終院認為本案並無對關鍵證供出現誤解,而且同意針對曾的證據與另外兩名被告的證據不同,其差異足以構成定罪差別,故拒批上訴許可。
FAMC3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