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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余煒彬涉未經准許展示橫額 欲爭議執法相稱性、官稱僅考慮有否違法

社民連余煒彬涉未經准許展示橫額 欲爭議執法相稱性、官稱僅考慮有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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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擬傳 2 名證人、
播共 10 分鐘片段

控方指,被告余煒彬沒有律師代表,余亦同意大部分案情,料控辯雙方將爭議涉案橫額是否屬條例所指的標貼或標語、該橫額是否永久性或慣常規律性的存在,以及涉案行動的執法合法性。

被告余煒彬。

控方又指,擬傳召 2 名證人,並播放兩段長約 30 分鐘的錄影片段,每條片段將各播放約 5 分鐘,料需 1 天處理控方案情。

余煒彬指,冀控方另傳召地政署首席產業主任,以證明其街站是否未經申請。

被告:爭議當日執法相稱性

被告余煒彬補充,將爭議涉案橫額是否適用於本案;如否,食環署於案發當日的行動是否適當,亦會爭議執法的相稱性。

裁判官指,法庭未必會關注執法的相稱性,僅考慮被告於「當日、當刻、嗰個情況下,有冇違反相關法例」,惟余續指,當時警民關係組指,該街站為公眾集會,強調法庭應考慮執法的相稱性。

余續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潘連花案」及「黎智英案」的結果,官指「黎智英案」審訊需時,遂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4 日開審,審期 2 日。

控罪指被告不獲准許展示橫額

3 名被告,即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煒彬、成員曾健成及唐婉清,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他們在 2022 年 9 月 11 日下午 4 時 4分 至同日下午 4 時 40 分期間,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港鐵銅鑼灣站 E 出口對面行人路,展示一張約 1 米 X 2.5 米的橫額,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中文姓名及其相片和一句口號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曾健成及唐婉清早前認罪,各被判罰款一千元,另需分別支付 53.6 元的移除費用。

ESS65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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