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在其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康橋的母公司曾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張進入康橋;當時張要求撤銷該禁制令,並成功申請法援。
法援署周二(30 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作出宣告,張健華須全數賠償署方繳付的訟費及相關利息。入稟狀指署方經調查後,認為張故意沒有披露其經濟來源,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署方已於 2018 年撤回法律援助證書。
張健華性侵案整合 院友在磨砂玻璃外拍到甚麼?法官為何拒納張的辯解?

入稟狀:張故意沒披露經濟來源
原告為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法援署署長指示;被告為張健華。
事緣「康橋之家」的母公司智友集團有限公司,2014 年入稟申請禁制令(HCA1677/2014),要求禁止張健華進入康橋之家。法援署的入稟狀指,張於 2016 年 5 月申請法援,以要求撤銷該禁制令。同年 6 月,法援署向張發出法律援助證書。
但法援署署長經調查後發現,張在向署方提供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故意沒有披露其經濟來源。因此署方於 2018 年 8 月 17 日撤回證書。
翻查《法律援助規例》,如署方撤回證書,該人須當作從未在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受助人。當證書被撤回後,署長有權向該人追討已繳付的訟費。故此,在本案中署方有權向張追討相關訟費。原告要求法庭宣告,張健華須全數賠償署方繳付的訟費及相關利息。
DCCJ429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