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禾苑兩業主向法團提反申索 官撤銷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穗禾苑業主向業主立案法團提反申索 官撤銷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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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指法團無理入稟 濫用制度

申索人為穗禾苑業主立案法團,由富城物業管理公司代表出庭應訊。兩案被告依次為 Pit Fong Yin Janet(畢芳賢,音譯)、Yuen Mei Wah (阮美華)。

據反申索書,畢芳賢指申索人無理入稟引申被告產生支出訟費,故追討 550 元及利息。

阮美華一方指,申索人無理入稟引申產生支出;以及指申索人濫用小額錢債審裁制度,為了使申索款項不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把超過 75,000 元的逾繳申索分割案件辦理,向申索方追討 1770.2 元。

官:法團已中止申索 無需要反對無理入稟

暫委審裁官余知行裁決時指,兩名被告的反申索理據大致相同;指申索人於 2022 年 6 月向被告入稟追討維修費用,並於 2023 年 3 月中止申索。被告則堅持反申索,周四進行審訊。

官指,申索方已停止申索,既然已中止,則無需要反對無理入稟。至於濫用程序,官指此屬程序上的爭議、不公運用程序;但指申索方是按大廈公契提出申索,有法律基礎,最終亦中止申索。故官下令撤銷被告方反申索的申請。

至於訟費處理,官指,申索方自行中止申索,因無法評估案情強弱,故一般應由申索方支付;惟被告亦提出反申索,申索人需要抗辯並產生開支,故決定不作訟費命令。

至於餘下一索反申索案件,被告為 Chan Kai Ling 和 Ling Yim Kei (陳啟玲、凌嚴基),他們指法團疏忽,議決強制驗樓令承辦商「富林」的方案前,沒有公開工程金額高估逾 7000 萬元,致被告損失。該案將於 8 月 15 日裁決。

SCTC39623、401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