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 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何申請訟費失敗,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另下令將警方在她住所搜出約 16.3 萬元充公。何就訟費及證物處理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網頁顯示,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6 日)拒絕向何培欣批出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她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法庭決定。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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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 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何申請訟費失敗,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另下令將警方在她住所搜出約 16.3 萬元充公。何就訟費及證物處理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網頁顯示,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6 日)拒絕向何培欣批出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她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法庭決定。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林逸華律師行因被指與「撞車碰瓷黨」有關而受警方調查,業務亦被律師會介入而終止。區院周三(10 日)處理 5 宗該律師行入稟的疏忽駕駛索償案(見內文表),被告方申請把林列入需負擔訟費一方,指稱他涉參與不當行為、串謀原告作虛假聲明。官限林 21 天內回應。
兩名原告和林逸華都沒應訊,官庭上提及本案相關事件正進行刑事調查,法庭、被告方與保險公司等正密切留意發展,以及原告取態等。官另暫訂 10 月 20 日再作指示聆訊。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3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隨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52 個月。3 人早前提出刑罰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 47.5 個月,隨後提出訟費申請。
高院法官譚耀豪周五(22 日)頒下判詞批准訟費申請、金額待定,法官指,雖然 3 人上訴時提出的主要理由不獲接納,但法庭可理解當中原因,過程中亦沒有刻意拖延,加上 3 人的刑期上訴最後獲判得直,故批出申請。
57 歲任職的士司機的休班輔警,去年 9 月被指在跑馬地駕駛的士期間自瀆,車上女乘客報警。該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周四(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高偉雄指,乘客庭上證供與報警錄音有出入,例如她供稱看見被告露出下體自瀆,報警時僅形容被告「做緊猥褻行為」。官指,控方舉證完全依賴乘客證供,惟法庭難以接納其說法,加上被告盤問下不受動搖,被捕後解釋或因患濕疹「𢯎痕」引致誤會,遂裁定被告無罪。被告雙手合十向官鞠躬。辯方指被告並無自招嫌疑,申請訟費獲批。
油蔴地街坊會學校一名家長為特殊教育需要(SEN)孩子入稟區院,控告該校、校長及教育局,指校長以局方沒提供 SEN 支援為由,拒絕其孩子繼續就讀,做法涉違例。家長去年底再以傳票向法庭申請,要求讓孩子轉回原校。聆案官拒絕,令家長支付校方訟費。
區院周四(2 日)處理家長的訟費上訴,她強調事件肇因是校長逐其孩子出校,不應由她負擔訟費,而其家庭已因事件陷經濟困難。官押後至 7 月 2 日之前頒決定。庭上透露,孩子事後被安排至沒提供雙語授課亦沒 SEN 支援的學校,現沒繼續上課,前後失學逾一年。
持有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會址物業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2023 年 7 月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頒令學聯披露帳目,以及交還會址管有權,亦獲法官批出禁制令,凍結學聯銀行戶口。案件早前達成庭外和解,原告方申請終止法律程序,及撤回早前向法庭申請凍結學聯戶口的臨時禁制令獲准。法庭早前頒令,由原告方以彌償性質支付訟費,原告方不服提上訴。
案件周四(15 日)於區院處理,法官梁國安聽畢雙方陳詞,押至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法庭早前指原告「告錯人」,要求原告支付訟費。原告方不服指,有兩男子刻意於原告入禀當天,代替當中兩名原有前幹事。但前幹事仍有法定責任,他們亦沒有通知警方除名,法庭不應因而要求作為事主的原告方,支付彌償性質訟費。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4 居民分別申請暫緩收樓令及訟費命令,以及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三(31 日)於區域法院處理。
「平屋」承諾明年 2 月前不收樓。法官陳錦泉拒向居民批出上訴許可,而考慮「平屋」承諾暫不收樓,居民有足夠時間準備向上訴庭提上訴,故拒頒暫緩收樓令,並押後至下周四(1 月 8 日)頒判詞。居民方須付是次聆訊訟費,惟庭上稱無力付款。
正就「47 人案」服刑的林景楠,約 10 年前擔任海關見習關員時,在 Facebook 發表有關打擊水貨客及關員工作的言論,之後被革職。他 2016 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海關的解僱決定,惟因林沒交代申請法援進度,令案件拖延至今。
律政司一方申請駁回司法覆核,要求林支付訟費。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三(31 日)頒判決,認為林顯然已放棄案件,正式駁回司法覆核,但認為律政司多年來沒有追討訟費,拒絕就訟費頒下任何命令。
反恐條例第二案,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何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駁回申請。官另裁斷,警方在何住所搜出的 16.3 萬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是案中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何保管,予以充公。
何培欣其後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悉與訟費及證物處理有關。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二(23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明年 1 月 20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反恐條例第二案,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終審法院網頁最新顯示,她已向終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據悉,有關上訴與訟費及證物處理相關,而程序上需直接循終院處理。
何培欣一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駁回其申請。警方在何培欣住所搜出 16.3 萬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官裁斷是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她保管,予以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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