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炭居屋穗禾苑於 2022 年 6 月的居民大會,通過總值 3.88 億元大維修工程,惟近百名業主指,法團忽視維修方案誇大規模及金額,導致各業主損失約 2.2 至 3.3 萬元,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法團主席、秘書追討合共逾 9,000 萬元。案件周二(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入稟狀指,法團主席忽視或抗拒處理維修合約內的不合理內容,包括維修的外牆數量被誇大逾七萬平方米,致集資金額被誇大逾 7,000 萬元等。又指法團主席涉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要求,隱瞞其他委員、蓄意忽視法律顧問意見等。
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代表大部分入稟業主出席聆訊。潘指,本案重點為裁定個別人士有否責任,審裁官陳大為則表示,審裁處只審理小額錢債,其判決並無約束力。審裁官指,將抽取其中 3 宗個案作測試案件,押後案件到明年 4 月 7 日再訊。
業主質疑法團誇大維修費用
是日處理的 23 宗案件的申索方為穗禾苑眾業主,其中 19 宗由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作代表,被告為穗禾苑法團主席梁寶玲、秘書何斯豪。
根據入稟狀,首被告、法團主席梁寶玲在 2022 年 6 月 18 日的業主大會,議決強制驗樓計劃大維修的方案後,最少接獲三次警告,分別從一名楊姓委員口中、2023 年 1 月顧問公司富邦的信件及 2023 年 2 月的市建局書信中,知道大會議決的工程標書中,存在重大不合理的數量和內容,指外牆數量被誇大 72,873.36 平方米,因此維修基金、法團全體業主的集資金額被誇大 7,477 萬元。
入稟狀續指,2023 年 8 月 4 日簽署合約前,梁寶玲有 14 個月時間處理上述不合理內容,指梁一直採取抗拒或忽視態度,涉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真誠及合理行事要求,包括隱瞞其他委員、蓄意忽視法律顧問意見,及蓄意疏忽令業主招致經濟損失。
入稟狀又指,預備工程項目約 1,700 多萬元在沒有任何議決下被撤銷,合約金額減至 3.7 億元,而已繳交維修費用的業主未獲告知;另次被告、簽約見證人何斯豪亦不在簽約現場,並指梁未有盡責動用權能和第三方顧問進行審查,在明知標書出現重現重大錯誤及不合理,仍然簽約。
業主要求梁立即安排法團退款,指如果因此造成不可挽救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並指確信法團退款之後,維修基金仍有足夠資金讓法團動用,完成真實的大維修工程,沒有違反建築物管理的相關安排。
入稟狀又提及,申索款項總額為多收的 7,477 萬元維修基金,以及 1,700 多萬元的備用工程款項,各單位可攤分 2.2 萬元至 3.3 萬元不等。
申索方:本案應裁定個別人士有否責任
潘焯鴻庭上提及,是次訴訟共有 91 宗同類型案件,分 3 日提訊,其他案件將於本月 24 至 25 日提訊。審裁官陳大為指,現另有 3 宗案件,原由穗禾苑業主立案法團,向數名業主追收維修費用,涉事業主後來質疑法團誇大維修費用,遂反申索、要求退款,該案件理據與本案相同,並將於 8 月 8 日審訊,若該案件成功反申索,本案申索方可按該案例,直接向業主立案法團申請退款,毋須繼續訴訟。
潘焯鴻指,現時不少業主立案法團慣常「霸王硬上弓」,本案應裁定個別人士有否責任,惟審裁官陳大為指,審裁處只審理小額錢債,其判決並無約束力。
法團主席梁寶玲表示,對申索感到無奈,認為案件屬法團事務,處理時依據條例執行,無個人責任,卻以個人身分被 90 多位業主追討,屬無妄之災,又批評訴訟無理,稱過程中曾去信市建局查詢,期間已盡力解決各方意見。
官:3 日聆訊各選 1 案作測試案件
審裁官指,申索方可在 3 日聆訊中,各選一案作測試案件,本日除 1 宗不由潘焯鴻代表的案件外,其餘案件將無限期押後至測試案件完結後。期間雙方須存檔供詞、證據,測試案件將於明年 4 月 7 日再訊。
業主:法團主席未曾回應質疑
代表部分業主的潘焯鴻,散庭後接受《法庭線》訪問時表示,現時《建築物管理條例》有不少漏洞,就本案而言,法團委員並不知情市區重建局來函,因此入稟重點並非要求賠償,而是利用代表訴訟的方式,釐清合約簽署人應否有其責任。
在穗禾苑居住 30 多年、業主之一戴維富亦為測試案件的申索人。他表示,自己向法團支付約 12 萬作維修工程費用,知悉相關問題後,曾於本年 3 月中及工程會議中,向主席梁寶玲提出合約內的問題及工程情況,惟梁均沒回應。
SCTC25453、25481-25487、25489、25490、25492-25498、25500-2550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