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警酒吧執勤被任DJ舊同學認出受襲 6男認非法禁錮等罪囚40月

臥底警酒吧執勤被任DJ舊同學認出受襲 6男認非法禁錮等罪囚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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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便衣男警 2021 年 12 月在尖沙咀酒吧執勤時,疑被中學同學認出身分,同學被指夥同 10 多人包圍男警,期間有人涉脫男警衣服及拳打襲擊他,又搶其財物兼禁錮他。6 男早前承認非法禁錮等罪,法官謝沈智慧周三(31 日)於區域法院判 6 人各監禁 40 個月。

法官判刑時批評,被告因懷疑男警執行職務而犯案,案發時為疫情期間,酒吧凌晨 5 時仍在營業。本案行為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有意妨礙司法公正。而男警當時孤立無援,被十多人拳打施襲拍裸照,其驚恐程度亦不言而喻,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對他影響深遠。
官:男警驚恐程度不言而喻
除遭禁錮亦可能被發放裸照

法官判刑時指,男警受襲源於被首被告蔡浩寅認出,當時他身處被眾被告控制的場所,孤立無援,被十多人拳打施襲。即使沒有使用武器,但被十多人包圍襲擊仍可造成嚴重傷害,他被施襲拍裸照,其驚恐程度亦不言而喻。即使其傷勢現已無大礙,但患上創傷後遺症,事件對他影響深遠。而他除了被禁錮外,亦可能會被發放裸照。但法官接納事件並非早有預謀。

法官續指,被告因懷疑男警執行職務而犯案,而案發時為疫情期間,酒吧凌晨 5 時仍在營業。被告行為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有意妨礙司法公正。而第一及第六被告明顯仇視警方。次被告曾要求男警當作從未來過,屬加刑因素。

官:首被告屬始作俑者
眾人認同他人行為罪責相同

法官形容,首被告屬始作俑者,次被告為東主,本可阻止事件發生,但參與在其中,第五被告則出手襲擊,令男警肋骨骨折。眾被告目睹事件大可選擇離開,但他們卻參與犯案,屬認同他人行為,罪責相同。

至於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想保障員工生計。但法官反駁指,警方執行職務,查牌屬日常工作,如酒吧沒有違規經營,便毋須擔心警方調查,形容此非減刑因素,反是加刑因素。法官就非法禁錮以監禁 5 年作量刑起點,第五被告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則以監禁 2 年作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眾被告各監禁 40 個月,第五被告兩罪同時執行。

案情:男警進行臥底任務
離開期間被中學同學認出

案情指,男警獲委派臥底任務,於酒吧喬裝為顧客,離開時被任職唱片騎師的首被告認出為中學同學,大叫「你條死差佬!」質問他為何在酒吧,並大叫「依度有差佬!」又要求他交出身分證,否則不准離開。

男警遭 10 多人包圍,要求解釋,有人拉扯其衣服、用間尺狀物件襲擊他。事主欲衝向後門時,遭第 3 被告阻擋,第 6 被告同時拉扯事主令他倒地。他被一群人拳打腳踢,期間否認自己是警察。第 6 被告又表示要與男警「慢慢玩」。第 5 被告期間曾打男警肚部 2 次。第 6 被告則建議搜身,指要讓他體驗被警察搜身的滋味。第 3、第 5 被告命令男警脫去所有衣物,之後為他拍照,兩人亦問他所屬隊伍及前往酒吧目的等。

次被告指他只是「搵食」,吩咐男警不要「搞」其酒吧,當作從來沒有來過,男警終獲准離開,事件歷時約 40 分鐘。

6 人承認非法禁錮罪
另一人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6 名被告依次為蔡浩寅(24 歲,泰藉唱片騎師)、李偉軍(28 歲,調酒師)、麥偉樂(29 歲,侍應)、江唐希(26 歲,地盤工人)、胡家俊(27 歲,運輸工人)及鮑俊鏗 (23 歲),同被控各一項非法禁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搶劫 3 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12 月 19 日,在尖沙咀利就商業大廈地庫「喜點酒吧」與其他身分不詳者,非法禁錮警員 27471 ,並將他羈留;另非法及惡意對該警員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劫去他一部手機、一張香港身份證。另李偉軍、胡家俊被控一項搶劫罪;李又另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

6 人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胡家俊另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其餘控罪則獲存檔法庭。

DCCC73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