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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警酒吧執勤被任DJ舊同學認出受襲 6男認非法禁錮等罪 官質疑屬妨礙司法公正

臥底警酒吧執勤被任DJ舊同學認出受襲 6男認非法禁錮等罪 官質疑屬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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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便衣男警 2021 年 12 月在尖沙咀酒吧執勤時,疑被中學同學認出身分,同學被指夥同 10 多人包圍男警,期間有人涉脫男警衣服及拳打襲擊他,又搶其財物兼禁錮他。事後同學連同 5 男被控非法禁錮、傷人、搶劫等罪,6 人周四(25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禁錮,其中一人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其餘控罪則存檔法庭。

辯方求情稱,被告認罪為最大求情,且事後已感後悔,望法庭輕判。法官謝沈智慧則多次質疑,指當時警員「如果真係執行警務,佢哋係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正當酒吧有咩好驚?查牌係經常發生嘅事……喺度做緊非法勾當,唔俾得人知呀?」

另法官引述事主的報告提到,他曾一度聽不到聲音,事後出現肋骨骨折、身上有超過 10 處𠝹傷,其後出現精神問題,曾嘗試自殺,現時仍要求醫。法官把本案押後至 5 月 31 日判刑, 6 人期間繼續還押。
辯方指被告已不屬於三合會
官:黑社會唔係一生一世㗎咩?

控方在罪成後,透露被告的案底及背景,其中次被告、第 3 及第 6 被告均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第 3 被告的大狀補充指,他以前是三合會成員,現時沒有參與。法官即反問,「黑社會唔係一生一世㗎咩?」

辯方指有案例曾反駁,法官則回應「根據我嘅認知係一生一世,除咗係做某啲嘢先可以脫離」。

另辯方補充,第 4 被告除了為紮鐵工人,亦是兼職的酒吧侍應。法官聞言問,「咁咪好危險?日頭要爬高爬低,夜晚酒吧開到 5 點幾,係咪 24 小時唔使瞓?」辯方遂指,只獲告知第 4 被告亦為酒吧侍應。

官:「佢哋當時係違規經營
仲唔係妨礙司法公正?」

首被告的代表大狀甫求情,法官即提出疑問,「佢哋咁激動做咩?」,指當時警員「如果真係執行警務,佢哋係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法官又連番質問,「咁人哋做臥底,又要人哋披露做咩,仲要當無事發生」、「警員唔可以飲嘢?正當酒吧有咩好驚?查牌係經常發生嘅事……喺度做緊非法勾當,唔俾得人知呀?」辯方則稱,首被告現感後悔,並呈上其道歉信。

法官讀畢後稱,「佢哋當時係違規經營,仲唔係妨礙司法公正?」辯方回應指,他現時面對的控罪僅為非法禁錮,並重申被告當時衝動魯莽,明白對事主造成無法的彌補的身心傷害。

法官又一度質疑,沒有一宗案例是針對非法禁錮警員,辯方則同意,非法禁錮警員為加刑因素。

代表第 4 被告的辯方求情時,法官指他在求情信提到,當時作為酒吧職員欲保障酒吧,反問是否便需要禁錮事主及襲擊?辯方回應指,被告是一時衝動才犯案。法官又稱,被告的行為可能令警方之前的調查「前功盡廢」,辯方則指沒有相關的資料。控方其後確認,事主的臥底行動與防疫政策無關,調查亦因應事主的身分被揭露而中止。

官引報告指事主事後曾嘗自殺
控方未放入案情

法官聽取求情後,向控方詢問可否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控方指,事主不太願意協助,但其心理報告是近期撰寫。法官讀畢事主的心理報告及傷勢報告後稱,報告提到事主出現肋骨骨折、身上有超過 10 處𠝹傷,案發時一度聽不到聲音,其後出現精神問題,曾嘗試自殺,現時仍要求醫。辯方則稱,案情未有提及事主曾嘗試自殺一事;控方解釋,指沒有證據顯示有足夠關係,故未有放入案情。

案情:事主進行臥底任務
離開期間被中學同學認出

案情指,事主獲委派臥底任務,於 2021 年 12 月 19 日在尖沙咀的「喜點酒吧」喬裝為顧客。凌晨約 5 時半,有職員指警方查牌,事主遂打算從後樓梯離開。惟離開期間,任職唱片騎師的首被告認出事主為其中學同學,大叫「你條死差佬!」質問事主為何在酒吧,並大叫「依度有差佬!」。他又要求事主交出身分證,否則不准離開。

事主遭 10 多人包圍,要求解釋,有人拉扯其衣服、用間尺狀物件襲擊他。事主欲衝向後門時,遭第 3 被告阻擋,第 6 被告同時拉扯事主令他倒地,期間說「我最憎差佬」,事主遭包圍及被踩頭和身體。事主趁機逃跑不果,遭第 6 被告和一名男子拉回酒吧,被一群人拳打腳踢,事主則否認自己是警察。

之後第 3、第 6 被告提議,將事主帶回酒吧大廳解釋,第 6 被告表示要與事主「慢慢玩」,事主其後在梳化上被約十人包圍。第 5 被告期間曾打事主肚部 2 次,第 4 、第 6 被告要求事主交出身分證及電話不果,第 5 被告遂打事主左眼一下,事主終交出物品。

首被告看過身分證後,確認是他認識的人,第 4 被告建議查看事主手機,第 6 被告則建議搜身,指要讓他體驗被警察搜身的滋味。第 3、第 5 被告帶事主入房,命令他放下個人物品及脫去所有衣物,期間第 5 被告掌摑事主的兩邊面頰。第 5 被告在事主脫去衫褲後為他拍照,兩人亦問他所屬隊伍及前往酒吧目的等。

案情:事主身上有抓痕、肋骨骨折
事後患創傷後遺症

約十分鐘後,房外傳來一把男聲,叫事主將衣服穿上。次被告指他只是「搵食」,吩咐事主不要「搞」其酒吧,當作從來沒有來過,事主終獲准離開,事件歷時約 40 分鐘。

事主同日被送醫院診治,其身體軀幹前方、上肢及左臉有抓痕,另出現肋骨骨折,他其後獲發病假至 2022 年 2 月。心理評估顯示,事主患上創傷後遺症,出現過度警覺和發惡夢等症狀。

6 人於 2022 年 1 月 7 日及 18 日被捕。警誡下,首被告表示當時有 5 名酒吧職員,包括第 2 、3 、4 被告;次被告承認是酒吧負責人,第 5 被告承認他曾拳打事主兩次,但出手時不知道對方是警員,另曾經為事主拍照;並指他只是酒吧的顧客。

6 人承認非法禁錮罪
另一人承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6 名被告依次為蔡浩寅(23 歲,泰藉唱片騎師)、李偉軍(27 歲,調酒師)、麥偉樂(28 歲,侍應)、江唐希(26 歲,地盤工人)、胡家俊(27 歲,運輸工人)及鮑俊鏗 (22 歲),同被控各一項非法禁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搶劫 3 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12 月 19 日,在尖沙咀利就商業大廈地庫「喜點酒吧」與其他身分不詳者,非法禁錮警員 27471 ,並將他羈留;另非法及惡意對該警員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劫去他一部手機、一張香港身份證。另李偉軍、胡家俊被控一項搶劫罪;李又另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

6 人周四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胡家俊另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其餘控罪則獲存檔法庭。

DCCC7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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