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大火6年.2|租戶失家庭照、收藏品 索償6年無果 大律師:宜自購保險

迷你倉大火 6 年.2|租戶失家庭照、收藏品 索償 6 年無果 大律師:宜自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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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去兩名消防員性命的牛頭角時昌迷你倉四級火,隨死因庭今年 5 月裁定兩人死於不幸、英勇殉職,看似告一段落,但對租戶則不然。

兩名租戶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家庭舊照及收藏品於大火中損毁,損失無法彌補,稱事發時「好像看着相識了 30 年的親人被火燒」。他們指曾與營運商「時昌」商討賠償,惟對方其後沒有回音,身為「小市民」難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時昌」截稿前未覆查詢。

翻查資料,「時昌」當時與租戶簽訂的「許可佔用協議書」,註明不論何方疏忽引致物品損失,營運商也不會承擔責任。有大律師指,類似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需合理及公平,否則未必有效。她又提醒,租戶可自行為存倉物品買保險,加強保障。

迷你倉歷火燒水浸 租戶痛失家庭照、收藏品

「(限量版)多啦 A 夢公仔,我是從小收藏的,想必也有(價值)10 至 20 萬」,迷你倉大火 6 年後,其中一名租戶王小姐(化名)接受《法庭線》訪問。她租用淘大工業村「時昌」迷你倉 2 至 3 年,就遇上四級大火。

死因研訊揭露,迷你倉火場曾接近一千度高溫,熊熊烈火之外,消防為撲火連日不斷射水,租戶物品大多難逃一劫,不是被燒得蓉蓉爛爛,就是被水浸壞。

王小姐與家人的舊照就是一例,「我們發現的時候,整個相簿已發霉,撕開的時候,那些相片早已發霉、褪色,(家人小時候的照片)一定是不能重拍的了,又沒有留底」,她指火災後「時昌」要求她簽署文件,才代她把物品搬遷至另一個倉。王小姐數個月後才能「認領」物品,直言若能早些處理物品,損失可能更少。

受影響的租戶還有 40 多歲的陳先生,他將被燒過、水浸過的物品留下,另覓地方保存至今,「真的想不到會發生火警,(當時)火勢更厲害到蔓延至數層,我站在對面天橋看過去,眼淚不斷流出來,好像看着相識了 30 年的親人,正在裡面被火燒一樣」。

200 租戶組群組擬追討 6 年無果

發生火警的迷你倉由「時昌」經營,死因研訊提及有大約 300 個獨立倉。當中,王小姐、陳先生與其餘大約 200 個租戶,曾嘗試向「時昌」追討賠償。他們在 Facebook 開設群組,找到時任立法會議員、民主黨胡志偉幫忙。

在群組內,有租戶指曾與時昌迷你倉一名姓林的總經理會面,不過這幾年,賠償問題未再有回音。

翻查傳媒報道,「時昌」當年與租戶簽署一份 「許可佔用協議書」,當中有條款註明「不論是迷你倉或其他人疏忽引致物品損失,迷你倉也不會承擔責任。」從字面看,租戶看似不受保障。

大律師:縱有條款 營運商未必免責

不過,大律師呂浠瑜指,這類協議書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時昌」不一定可免責,「譬如有人提告,時昌有責任證明它寫這個免責條款,是一個『合理且公平』的做法」。

她認為,要證明合理和公平有一定難度,「因為那張合約是由時昌制訂的,租戶只是簽名。如果(雙方)無經過磋商的話,租戶是否注意到有這條免責條款?其次,他們能否選擇呢?甚至可能是在他們簽署那合約時,才發現到有這條條款的存在呢?」

時昌未覆查詢 工廈地下租戶早前入稟索償

根據法例,提出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民事索償,有效期為 6 年,換言之只剩約一個月。同一幢工廈的地下租客,5 月 13 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時昌」、「恒隆物業管理」等 4 間公司賠償,指它們疏忽、違反法定職責及一般謹慎責任,造成連綿數日的大火。

不過對於迷你倉的租戶,循法律途徑追討卻不容易。「一個月是很難的了。說真的,打官司是有錢人或大商家的玩意,我們這些小市民⋯就算有法援都未必足夠吧?」王小姐說。

陳先生則表示,除了金錢賠償,租戶還想討回公道,「不只是錢的問題,回憶是無價的,不想讓他們(時昌)就這樣離場,不用承擔責任,沒對我們的收藏品或物品作交代。」

《法庭線》曾向「時昌」查詢,是否曾派出總經理與迷你倉租戶見面、與租戶商討傾賠償又有何進展,截稿前未獲回覆。

租戶存物品 宜拍照、留單據

香港的納米樓越來越多,家中空間有限,不少港人都將物品存放在迷你倉,租客有何方法保障自己?

本身有租用迷你倉的大律師呂浠瑜指,每次存放物品都會拍照記錄,亦有保留清單,以及購買物品時的單據,她指這些紀錄都是保障自己的方法,又建議租戶自行為放進迷你倉的物品購買保險,萬一有意外發生,保險公司就可以處理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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