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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大火 6 年 業主恒隆索償限期前入稟 要求時昌及工程公司賠償

迷你倉大火 6 年 業主恒隆索償限期前入稟 要求時昌及工程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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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牛頭角淘大工業村內的時昌迷你倉發生四級火,兩名消防員不幸殉職,2022 年 5 月被經死因研訊裁定死於不幸。

大火 6 年及索償限期前夕,淘大工業村的業主恒隆地產,周一(20 日)向高院遞交 4 份入稟狀,指時昌及其創辦人時景恒、數間工程公司就大火一事違反租約、管理及法定等責任,並涉疏忽,要求賠償損失。
恒隆限期前入稟 向時昌等公司索償

淘大迷你倉大火發生於 2016 年 6 月 21 日。根據法例,提出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民事索償,有效期為 6 年。

恒隆地產周一遞交的 4 份入稟狀,原告人同為恒隆地產代理有限公司、Monafat Limited 及 Folabs Limited,被告分別為時昌迷你倉創辦人時景恒、時昌物流有限公司、時興投資(中國)有限公司;德輝冷氣工程有限公司;怡華專業工程有限公司;泰發工程有限公司。

恒隆於入稟狀指,就淘大迷你倉大火,時景恒及時昌相關公司違反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4 月簽訂的租約及保證條款,而其餘 3 間工程公司則涉違反管理及法定等責任,並涉疏忽,遂分別向他們索償,惟未提及索償金額。

入稟狀註明,是為在限期前保留原告的索償權利而發出。

3 公司涉冷氣機維修、消防設備及設計裝修

翻查報道,德輝冷氣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傅曾在死因研訊中作供,指該公司 2014 年起為涉事迷你倉冷氣機維修。怡華專業工程公司東主亦曾作供,稱其公司是淘大工業村的消防設備外判商,負責檢查滅火筒和火警鐘等裝備。

至於泰發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涉案迷你倉的設計及裝修,其東主亦曾在研訊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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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739-741、74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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