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警方與示威者連日在校園內外及油尖旺區對峙衝突,期間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在理大鄰近大廈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 2021 年入稟高院,指有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診所致起火受損,向警務處處長索償逾 672 萬港元。 案件周二(21 日)在高院以英語處理案件管理傳票。該醫生稱沒律師願代表他控告政府,遂自行代表。他指希望警方披露涉事警員身份,司法常務官指要循正式渠道申請,押後 12 月 13 日再訊。醫生並稱擬與警方調解,官指待雙方庭外處理。
醫生稱沒律師願代表他控告政府
司法常務官何志賢問原告梁錦聰,為何他沒律師代表。梁答,他試過找律師,「但他們都不願意在本案代表我去控告政府」(they’re reluctant to represent the case against the government),遂自行代表。
梁 2021 年 12 月入稟,引述消防處的信件,指其診所所在的單位起火,是由催淚彈產生的熱力、點着易燃物所致。他在庭上指,擬傳召消防員為專家證人,被官質疑他不知專家證人定義;官指出他需另找專家為證人,建議找律師跟進,但梁回絕。
梁亦於庭上提出,要求警務處披露當日發射催淚彈警員的身份及姓名。司法常務官指,他要循正式渠道申請方可處理。
律政司代表:未獲原告提供賠償明細
原告在入稟狀中,要求警務處賠償約 672.1 萬元。律政司代表指,他們早前已要求原告提交索償明細,列出有哪些物件受損與涉及金額,以及釐清相關責任等,但至今未從原告手上取得相關文件。官下令原告要在指定日期前遞交。
原告在庭上一度指,擬與警務處調解,希望官稍給予時間雙方討論,惟官指庭上不處理此事,若原告有意,則待雙方庭外處理。
本案原告為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入稟狀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 672.1 萬元。
HCA19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