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一(23 日)進行第 14 日研訊。
時任伊利沙伯醫院骨科醫生黃振江指,於 11 月 13 日經磁力共振發現,陳的頸椎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透過「顱骨牽引術」使其頸椎復位。黃解釋,頸椎脫位已令神經「好受傷」,且已永久性地影響陳四肢活動能力,復位後亦難以恢復。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提及,黃曾以 25 磅重量,施行顱骨牽引術令陳頸椎復位,問及是否不能完全排除,施加外力對頸部可能造成額外傷害。黃指此為世界性的治療步驟,「如果你用到『完全』,就冇人可以講到。」
謝亦問到陳入院翌日,即 11 月 12 日的肌力測試結果,上下肢測試分別獲 4 及 3 分(滿分為 5 分),指若以陳當時頸椎脫位的狀態,「應該表現唔到」該數值;謝又指出,若病人十分疲倦,即使神經線無損傷,亦未必能於肌力測試取得滿分。黃均同意。研訊周二續。
第 13 日研訊|主診醫生:入院第三日早上新發性頸痛 發現頸椎小面關節脫位
醫生:11 月 13 日四肢肌力測試為 0 分
庭上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骨科醫生黃振江。黃於 2013 年 1 月 4 日撰寫的醫療報告顯示,陳輝旺於 2012 年 11 月 13 日因頸部疼痛、四肢無力,由內科轉至骨科病房。當時陳的頸部有彌漫性觸痛及紅斑,肩膊、手踭、手腕僅能在床上打橫移動、無法凌空;四肢肌力測試為 0 分,即手踭以下的部位,包括手指、兩腳均完全無法活動。
黃解釋,除活動能力外,陳在乳頭以下的身體部位喪失感覺功能、亦失去括約肌控制能力,無法控制大小二便。

醫生:頸椎脫位主要由急性外力造成
11 月 13 日進行緊急磁力共振後發現,陳的頸椎右邊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左面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半脫位。黃指出,頸椎脫位主要由急性外力造成,一般會感覺到痛楚。
陳被施行連串「顱骨牽引術」,即將頭圈固定於頭骨位置,施加力度,拉直其頸部的非入侵性治療,使陳的頸椎復位。惟治療後再進行的磁力共振顯示,其頸椎第五至六節的椎間盤突出,令脊髓受壓。
研訊主任關注,椎間盤突出而擠壓脊髓對陳有何影響。黃解釋,頸椎脫位已令神經「好受傷」,且已永久性地影響陳四肢活動能力,復位後亦難以恢復。而脊髓受壓則有機會影響復原。
入院 X 光無法顯示第六節頸椎
黃續指,可以透過「前面開刀」,移除壓住神經線的椎間盤,「令神經線喺好啲嘅環境,希望可以復原少少」,亦於「後面開刀」,以螺絲支撐曾脫位的小面關節。但即使手術成功,「亦好可能唔會全面恢復」。惟陳患急性動脈症候群,手術或會增加心臟負荷,致心臟死亡,故和麻醉師及家屬討論後,採取戴上頭環、以夾克固定的保守治療方法。
研訊主任展示陳於入院當晚,於急症室照的 X 光片。黃指出,該 X 光片「照得唔清楚」,無法顯示第六節頸椎,因此無法憑此顯示第五至六節頸椎有問題。
有陪審員則關注,頸椎移位會否即時感到痛楚,會否有流鼻血、嘔吐的反應。黃回應,一般情況下會感痛楚,除非病人神智不清,如飲用大量酒精,或者「整親其他地方,例如頭部,可能感覺唔到嗰度(頸部)有痛楚」。陪審員追問,會否因神經線受壓而感受不到痛楚?黃稱不會。
醫生:需以兩三個方向移動才致脫位
家屬方代表、大律師蘇朗年關注,是否需要一定力度才可致頸椎移位,黃同意。蘇朗年又問,以黃的經驗,要令頸椎移位,是否需要以「旋轉」方式移動頸椎?黃稱,可以是從兩至三個方向移動,如頸部向前屈曲(flexion)及被拉開(distraction)。
蘇朗年關注,即使腦神經沒有受損、感痛楚,脊髓是否仍可受傷。黃指「多數情況會痛,但有時候腦神經冇受損(仍可受傷)」。
醫生:復位手術對下肢「功能性無幫助」
黃稱,即使進行頸椎復位手術,陳有「好大機會」長期性失去四肢活動能力。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倫德亮,關注復位可達致的效果。黃稱,復位是為減輕病人脫位的痛楚、希望讓神經線有機會復原。
倫續問,神經線可以復原至何種程度?黃稱,即使肌力有所進步,但對下肢「功能性無幫助」,因陳已無法自行走路。
警員代表:可合理預期陳若頸痛會「識講」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引述黃稱,神智不清的病人未必能感痛楚,若陳「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為 15 分清醒,是否不屬神智不清。在裁判官詢問下,黃稱昏迷指數屬 14 分,指若是對答方面扣減一分,病人亦有機會無法表達痛楚。
謝指出,陳入院後可以指明小腿痛、全身肌肉痛,是否可以合理斷定陳如有頸痛,會「識得講」?黃稱「唔敢講」,基於陳曾稱「全身痛」,當中亦包括頸部;而小腿痛則可能因頸椎受傷,「神經線痛到落隻腳度」。
謝追問,陳當時清醒、又沒有投訴過頸痛,若有頸痛會合理預期陳「識得講」?黃同意。
警員代表:測試顯示不算四肢完全無法活動
謝指出,於 12 日,即入院翌日早上 10 時,陳的肌力測試為上肢 4 分、下肢 3 分 (滿分皆為 5 分),即四肢仍有抗地心吸力的能力。此部分與黃稱「頸椎脫位會影響手腳活動能力」的說法有別。黃解釋,該數值代表當時肌力已出現問題。謝追問,以陳當時頸椎脫位的狀態,「應該表現唔到」該數值;謝又指出,若病人十分疲倦,即使神經線無損傷,亦未必能於肌力測試取得滿分。黃均同意。
謝指出,醫護曾於 11 月 14 及 15 日,為陳進行肌力測試,顯示右手曾獲 4 分,即嚴格來說,陳不算四肢完全無法活動的病人。黃則引述排版(紙本病歷)指出,他曾於 15 日親自為陳作肌力測試,除右手結果為 2 之外,其餘皆為 0 分,即完全無法活動。黃指出,會以醫生評估的肌力測試結果為準。
警員代表提「顱骨牽引術」
會否造成頸部額外傷害
謝引述排版,為施行顱骨牽引術令陳頸椎復位,曾加重至 25 磅。謝問,施加外力、拉扯頸部的過程中,是否不能完全排除,會對頸部造成額外傷害?黃指「臨床上見唔到上肢有轉差」、下肢則「無得再差」;又指此為世界性的治療步驟,「如果你用到『完全』,就冇人可以講到」。
謝提出,頸椎受傷可引致脊髓或神經性休克,而血壓下降為症狀之一,黃同意。謝續指,陳的血壓曾在 13 日晚上下降,而血壓下降作為神經性休克的指標,能了解病人何時出現神經損傷。黃回應稱,神經損傷主要參考指標為肌力變化,至於以血壓下降作指標,首先需肯定下降原因為神經性休克,即使成立,只能指明神經損傷是在「發現血壓跌之前嘅任何一個時刻」出現。研訊周二續。
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