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大角咀道一地盤的承建商顯利工程、分判商新協棚業工程,涉去年一月沒有做足防護措施避免工人墜下,各被票控。兩公司周五(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楊晉祺同意辯方提出,涉事工人是在沒有授權下,擅自爬出大廈外牆的竹棚施工,並指涉事地盤已做足安全措施,包括安全裝備、定期檢查等。
顯利為承建商 新協為分判商
第一被告顯利工程有限公司(顯利)由律師代表出庭;第二被告新協棚業工程有限公司(新協)由公司代表出庭。
承認事實指,顯利為承建商,在九龍大角咀道地盤興建一座大樓及相關外牆裝修工程,並把項目分判給新協。
控方案情指,在 2024 年 1 月 22 日,控方證人李道遠在涉事地盤發現有兩名工人在竹棚工作,他們雖然配戴安全帶,但沒有繫在繫穩點上,現場亦沒有防墜設施。李即時叫停,待約 10 分鐘,兩名工人從竹棚被救下。
辯方案情則指,工人何炎初稱「等唔切」,在沒有授權下擅自爬出大廈外牆的竹棚上工作。
官:工人擅自爬出工作
暫委裁判官楊晉祺指控方證人作供清晰、直接,坦白交代,面對不知道的事情實話實說,關鍵證供沒受挑戰,採納其證供。
官又引辯方證人的供詞,指地盤有相關機制對工人作出監督、懲罰不遵從機制的工人,惟在地盤中設置安全網是不切實際。官認為,辯方證人作供坦白交代,有說不利於顯利的回答,認為口供亦值得信賴。
官續指,若採納辯方證供,代表涉事工人何炎初在未獲授權下擅自爬出工作一事得以確定,法庭需考慮兩被告在本案能否受相關免責條款保護。
官:地盤做足安全措施
官續指,公司不用對工人作出「保姆性」的照顧,接納專家給予該地盤的改進意見,惟指本案兩名被告已做足夠安全措施,包括提供安全裝備、定期檢查等,亦考慮地盤內外的情況,認為專家的建議不一定適用於本案,最終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亦同意,辯方沒有自招嫌疑的情況,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KCS23184-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