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籍律師涉兩星期內在 4 間食肆食「霸王餐」,包括在酒店餐廳享用自助早餐後,訛稱自己為酒店住客。他同日晚上故技重施,用膳後藉詞回酒店取現金,未付款便離開,涉及餐費共逾 2,000 元。他被控 4 項「不付款而離去」罪及 2 項刑事損壞罪,周五( 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表示,被告曾因同類型事件判罰款,考慮案件嚴重性,以及被告持續地未付款,判他監禁 6 星期、緩刑 18 個月,並罰款 2,000 元,另要他向涉案公司及事主賠償逾 1.2 萬元。
被告稱失業有資金問題 官認為適合判緩刑
男被告 Monkivitch Samuel Anthony(50 歲)報稱澳洲籍,周五在被告欄應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透露,上次提訊已批准被告保釋,但他無法支付保釋金,一直還押。被告承認有資金問題,遂放棄擔保,今次自行應訊。
被告承認 6 項控罪,求情指他現時失業。官表示,被告上月就同類型案件判罰款,考慮到事件對其聲譽和經濟狀況造成打擊,本案適合判處緩刑,下令被告判囚 6 星期、緩刑 18 個月,並罰款 2,000 元。此外,官應控方申請,下令被告向涉案公司及事主賠償 12,539.9 元。
案情:被告藉詞外出提款、回酒店取現金等
案情指,被告 2026 年 4 月 24 日晚上近 12 時光顧中環「瓊天食堂」,涉及餐費 284 元。及後他聲稱外出提款結帳,餐廳職員尾隨之下,發現他凌晨登上的士逃走,餐廳報警處理。
同年 5 月 4 日早上 7 時,被告在港島香格里拉大酒店「Cafe TOO」享用自助早餐。他聲稱已預訂酒店房間並享有免費早餐優惠,拒絕付款 437.8 元。餐廳經理揭發被告並非酒店住客,持終端收款機要求被告付款。爭執期間,被告將收款機摔在地上並逃跑,餐廳遂報案。
同日晚上近 6 時,被告在合和中心「一遊」用膳之後,以電子支付工具付款不果。被告提議返回酒店拿取現金結帳,遭餐廳經理拒絕。他在未支付 567 元之下逃走,經理嘗試追逐,未能攔下被告。
翌日中午 12 時,被告在九龍香格里拉酒店「Café Kool」用餐後,以同樣方式訛稱外出提款結帳。譚姓餐廳經理尾隨發現,被告只在街上徘徊,根本無意提款。譚以 iPhone 15 Pro Max 手機向同事求助,混亂間被告推開譚的手,令手機跌在地上,手機的相機受損。被告未付 750.2 元之下逃跑,餐廳報案處理。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找出被告身分,於 5 月 7 日趁被告就另一宗案件應訊時,在東區裁判法院外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就其中 5 項控罪保持沉默。就毀壞手機的刑事損壞罪,被告聲稱沒有觸碰譚姓事主。
被控 4 項「不付款而離去」罪及 2 項刑事損壞
控罪指,被告 2026 年 4 月 24 日、5 月 4 日及 5 月 5 日,在中環孖沙街 19 號 ⾄ 21 號祝安⾏地下「瓊天食堂」、中環法院道太古廣場港島香格里拉大酒店 7 樓「Cafe TOO」、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3 樓 320 至 321 號舖「一遊」,以及尖沙咀麼地道 64 號九龍香格里拉酒店 M 層「Café Kool」,明知須為價值餐費共 2,039 港元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從上述餐廳離去,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
被告另被控於 2026 年 5 月 4 日在港島香格里拉大酒店外,無合法辯解而摧毀屬於「Shangri – La International Hotels (Pacific Place) Ltd」的銷售點終端機,並於 5 月 5 日在尖沙咀漆咸道南 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外,摧毀屬於譚卓謙的一部 iPhone 15 Pro Max 電話。
被告早前涉另一宗「霸王餐」案
翻查資料,被告牽涉另一宗「霸王餐」案,早前在東區法院認罪被判罰款。案情指,他今年 3 月光顧銅鑼灣一間酒樓及灣仔一間按摩店後未有付費,並襲擊一名拍攝他的男子。被告承認兩項「不付款而離去」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罰款 3,000元。
ESCC114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