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首宗造市案|3人串謀控制「正利」股價罪成 判囚4年4月至6年8月

高院首宗造市案|3人串謀控制「正利」股價罪成 判囚4年4月至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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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串謀者遭發拘捕令

被告薛伊琪(33 歲)、林穎琪(36 歲)、譚焯衡(62 歲),均為現齡,被控於 2016 年 3 月 9 日至 2016 年 9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與孫文、何銘軒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發出,或致使發出上巿法團(即正利控股有限公司)證券的買賣盤,就正利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營辦的證券巿場交易的證券,意圖使其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造成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的效果。

翻查證監會資料,涉案的串謀者孫文、何銘軒,分別於 2019 年 7 月及 2017 年 3 月離港,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WILSON Christopher)。
辯方指被告非主謀
僅是「機器內的小齒輪」

暫委法官游德康引述辯方求情指,首被告薛伊琪案發時剛從大學畢業,兒子於 2020 年出生,其後經歷產後抑鬱及流產。辯方指,薛伊琪並非本案主謀,串謀者何銘軒指示她交易,形容她「只是一部大機器內的小齒輪(she was merely a small cog in a large machine)」。

次被告林穎琪患有驚恐症,育有一名患有自閉症的兒子,其前上司、同事撰求情信讚賞她為人正直、樂於助人。第三被告譚焯衡在內地經營房地產業務,其後用盈利投資股票,2020 年退休,兩名子女已經濟獨立。

官指本案錯綜複雜、規模巨大

游德康指,涉案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 10 年,本案規模巨大、涉及跨境國際元素,是錯綜複雜、精心策劃及執行的串謀,主腦至今在逃。他指,本案除了涉及無法確定的金錢損失外,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聲譽也受損,重申公平、有效的股票市場,是維持競爭力的前提。

他稱,須判處有阻嚇力判刑,薛伊琪與兩名串謀者緊密工作,亦監督林穎琪工作;譚焯衡有份交易、整理 156 個戶口之中、部分戶口的交易紀錄,兩人的量刑起點為 7 年監禁。至於林穎琪,游德康指其角色比另外兩人低,從未交易股票,其職責僅涉收集交易數據後向薛報告,其量刑起點為 5 年監禁。

官接受本案延誤酌情減刑

針對辯方指本案涉延誤,游德康認為本案於 2021 年已交付高院,至 2024 年才開審,認為 3 年來為被告帶來巨大壓力,就此酌情減刑 4 個月。游德康另接受林穎琪指,要照顧有特殊需要的兒子,再予以 4 個月減刑。

總括而言,薛伊琪、譚焯衡被判監禁 6 年 8 個月,林穎琪被判監禁 4 年 4 個月。

控方案情:正利股價升 20 倍後
一日內急跌九成

開案陳詞指,正利控股在 2016 年 3 月在創業板上巿,配售價定為 0.283 港元。首個交易日即 3 月 29 日,正利的股價升至 2.2 元,而 3 個半月後,正利的股價在 7 月 13 日升至高峰的 5.98 元,比配售價高 20 倍。

在 9 月 6 日,正利的股價為 4.5 元,但在翌日的一天之內急跌九成至 0.45 元。控方專家證人 Tobias Hekster 的分析認為,上述時間內沒有任何巿場情緒出現,導致正利的股價在短時間內急升 20 倍,並在一日間急跌九成。

被告操作 156 個戶口

專家證人又指,這批戶口在案發期間交易近 10 億股,但他們持有的股份佔比沒有太大改變,一直維持在 456 萬至 700 萬股之間,淨賣出量只有 214 萬股,買入和賣出的股份亦大致相同,令正利在看來一直有活躍的交易活動,直至股價「插水」的 9 月 7 日,上述  156 個戶口突然拋售 1.937 億股。

控方亦指,被告早在股份上巿前草擬「行動計劃」,列出買賣股票的時機和金額,令股價在開巿日漲升 5 倍,並安排與英國股票公司有連繫人士成為主要的 IPO(首次公開招股)買家,該公司亦向首被告的上司提供約 1,664 萬港元買股票。

控方認為,上述交易活動反映這批戶口一同運作,製造虛假交易,令外界以為正利的交易頻䌓,是隻受投資者歡迎的股票,吸引投資者。而 3 名被告與孫文、何銘軒,則從中控制這 156 個戶口,進行上述交易活動。

HCCC1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