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街頭奏《願榮光》 七旬翁認無牌演奏及籌款囚18日、充公二胡 官斥冥頑不靈

涉街頭奏《願榮光》 七旬翁認無牌演奏及籌款囚18日、充公二胡 官斥冥頑不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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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國安處「先發制人」調查

經控辯雙方協商後,李解新承認兩度在觀塘無牌演奏及籌款、在葵涌、粉嶺、大埔及元朗無牌演奏,合共 8 罪;4 項涉及上址的無牌籌款罪存檔法庭。

案情指,被告所演奏的《願榮光歸香港》與 2019 年社會事件有緊密關聯,他活躍於香港各處演奏,國安處展開「先發制人」的調查,對他暗中觀察。國安處警員目擊,被告演奏被途人舉報、警員揭發,他經警告及勸喻後獲放行,並拍攝相關情況。

國安處警員發現被告再演奏《願榮光歸香港》,以「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被告,他警誡下稱「我冇嘢講」,在被告住所搜出二胡、擴音器等設備。

官關注就同類案件受審時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 2015 年來港,育有一名居於內地的兒子,與妻子在港相依為命,兩人均患有心臟病,依賴妻子的長者津貼維生。辯方指,被告曾擔任國慶晚會、慶回歸活動的表演嘉賓。

辯方續指,本案沒對途人造成明顯阻礙,亦沒有激起任何人明顯反感,被告因對法律無知、誤解而犯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聞言指,被告干犯本案時,正就另一宗同類案件受審,「未被法庭𨤳清,佢唔應該繼續做呢個行為?」

辯方回應,當時審訊主要是法律爭議,被告提出「人權公約」,「用咗自製嘅法律觀點據理力爭」。辯方指,被告錯誤地認為行為合法,強調這不是抗辯理由,但屬求情理由,盼法庭考慮被告即時認罪、有悔意,予以輕判。

官:本案非單一事件

徐綺薇判刑時指,雖然本案以傳票方式提出告發,被告並非在警方、法庭擔保期間犯案,但他在另一宗同類案件裁決前干犯本案,涉及在九龍、新界演奏《願榮光》旋律,顯示非單一事件。

她指,《願榮光》在 2019 年社會事件中,經常被播放,雖然被告在警誡下,否認旋律是《願榮光歸香港》,而是《願平安歸香港》、《願榮光歸林鄭》,「但旋律不難令旁人立即聯想到《願榮光歸香港》呢首歌」。

徐綺薇指,雖然當時未有禁制令,但被告三番四次干犯相類同罪行、冥頑不靈,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將每項罪量刑訂於 12 日監禁,認罪扣減至 8 日。由於本案涉及不同場合,她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18 日監禁。

控方指被告或會「死心不息」
申充公二胡、擴音器獲批

另外,控方指被告有機會「死心不息」犯案,申請充公其衣物、案發時使用的二胡,以及在住所檢取的二胡、琴弦和擴音器。辯方反對指,衣物非犯案工具,在住所檢取的二胡,沒證據證明涉案,亦有合法用途。

控方指,二胡大同小異,不知道被告使用哪一個二胡演奏,「覺得比較穩妥嘅做法係申請充公」。徐綺薇聽畢雙方陳詞,下令將衣物歸還被告,所有被檢取的樂器、設備則要充公。

被票控等 12 罪

被告李解新(現年 71 歲,退休人士)被控 6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6 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3 年 9 月 27 日及 10 月 4 日,兩度在觀塘鴻圖道 1 號行人隧道內、同年 9 月 27 日,在葵涌葵福路與葵義路交界葵青劇院外的行人隧道內、同年 9 月 30 日,在粉嶺港鐵站 B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上、大埔墟港鐵站 A1 出口外的行人隧道內、元朗港鐵站 C1 出口外的扶手電梯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被告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曾被判囚 30 日

李解新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願榮光》及籌款,共被票控 7 罪,2023 年 10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30 日。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以「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

WKS4574-45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