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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否認街頭無牌奏二胡及籌款 控辯結案陳詞 官指控方詮釋《國際公約》太狹窄

六旬翁否認街頭無牌奏二胡及籌款 控辯結案陳詞 官指控方詮釋《國際公約》太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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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李解新,再被指於 2021 年及 2022 年,於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他否認 4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 3 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傳票控罪後受審,案件周三(9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於書面陳詞中,指《國際公約》保障藝術作品的「創作者」,可享有藉作品獲利益的權利。裁判官陳慧敏認為控方的詮釋太狹窄,並詢問控方,被告作為演奏者,是否仍受保障。控方回應稱,即使被告受公約保護,公約亦沒賦予市民在街道籌款的權利。

被告則就其演奏的旋律陳詞,稱不應把香港「拉到中世紀文字獄」、「一個旋律去定一個人的罪,成為國際笑話」。控方另申請,就被告犯罪意圖的法律原則提交書面補充,獲裁判官批准。案件押後至 8 月 28 日再作陳詞。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周三就裁判官的關注再作補充及最後陳詞。被告李解新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

控方指《公約》保障創作者
官指詮釋太狹窄

官指出,控方書面陳詞中,提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15 條,指藝術作品的「創作者」,可享有公約中受保護的權利;裁判官陳慧敏認為控方的詮釋太狹窄,並詢問控方,本案被告是演奏別人的曲目,並非原作者本人,是否仍受《公約》保護。

官多次詢問下,控方回應指被告「都算係佢拉嘅二胡嘅擁有人」,但即使以較闊的方法詮釋,被告所拉奏的二胡可當是他的藝術作品,能得到公約保護,但公約本身並沒有賦予,或容許香港市民在街道進行籌款活動,亦沒有引申至有「free pass」可在公眾地方奏玩樂器或籌款,而被告並非叫人欣賞或支持其演出,而是就其官司呼籲市民捐錢。

控方指《公約》保護藝術作品
惟不包括「鍾意幾時籌款就籌款」

裁判官另關注,控方陳詞中提及《公約》保障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但沒有賦予「籌款權利」,官認為此說法同樣狹窄,因廣義上籌款亦可包括在利益內。控方則回應指,《公約》保護可藉藝術作品得到利益,但沒有賦權被告「唔攞許可,鍾意幾時籌款就籌款」。

被告重申自己行為不危及社會安寧

被告陳詞時則重申,其行為沒有危及香港安寧,亦沒有帶來混亂和暴動。官提到,根據控方證供,有女投訴者表示,拍攝被告拉奏歌曲的影片時,擔心會受襲,又提及新聞指有人被示威者「私了」的情況。被告稱他理解女投訴者,但「她理解我沒有?(她有沒有理解我)」,重申不認為自己的行為為香港帶來危機。

關於演奏的旋律,被告則稱「我們不要再把現代香港社會拉到中世紀文字獄」,「用一兩個曲子、一個旋律去定一個人的罪,成為國際笑話」。他另指案件為他帶來壓力、精神及時間上的損失。

押後 8.28 作補充陳詞

法官另關注本案有關犯罪意圖的法律議題,指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是相信和事先知道他需要申領許可證才可演奏或籌款,才可確立被告的犯罪意圖。控方及後申請,就犯罪意圖再作書面補充,獲裁判官批准,押後至 8 月 28 日再陳詞。

被告被票控 7 罪

被告李解新( 69 歲,退休人士)被指 2021 年 3 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外拉二胡,日期為 2021 年 8 月 3 日、8 月 18 日及 9 月 9 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外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被控 3 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日期為 2022 年 6 月 24 日,及 8 月 24 日,在港鐵大圍站 A 出口的行人路上,以及同年 9 月 29 日,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就中環當日,他另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許可證,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KCS38409-11/2021,STS8743、10299、11832/2022、STS1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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