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三偷渡客光顧按摩院沒掃安心出行 判囚 15 月、罰款 30 至 5000 元

三偷渡客光顧按摩院沒掃安心出行 判囚 15 月、罰款 30 至 5000 元

分享:

3 名中年男女從內地偷渡來港後光顧油麻地某按摩院,期間有警員上門巡查,揭發 3 人偷渡身分,同時沒掃「安心出行」,遂將之拘捕。他們同承認「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及「進入或身處表列處所的人沒有遵從指示」罪,周三(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15 個月,另就沒掃安心分別判罰 30 至 5,000 元。

就沒掃安心出行控罪,裁判官指考慮到「非法入境都唔會再籌到錢」,一度有意以監禁代替罰款。但控方指,該控罪沒監禁選項,裁判官最終根據被告身上的財物,定出罰款金額。
三偷渡客沒在港地址 未能發沒掃安心告票

控方判刑前表示,警方就市民沒有掃瞄「安心出行」執法時,須登記涉事者資料,惟因三被告為非法入境,「(佢哋)畀唔到地址,(警員)出唔到傳票」。而沒掃安心,最高可罰 1 萬元,過去一般處罰 5,000 元。辯方則指,三名被告的財物分別有 30 元、11,406 元及 3400 元。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表示,罰款會從被告財物中扣除,至於其中一人不足 5,000 元,料「非法入境都唔會再籌到錢」,有意用監禁代替罰款。

控方回應指,「記憶所及」,要以監禁代替罰款,「必須要原先罪行,都係可選擇判監」,惟沒掃安心出行只需罰款。

裁判官其後就「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判三人認罪後分別囚 15 個月;就沒掃安心出行控罪,「只可以就你哋犯人財物入面金額作出適當罰款命令」,遂下令兩名財物不足 5,000 元者扣除全數 30 元及 3,400 元;另一人則罰款 5,000 元。

警打擊無牌按摩院 揭三偷渡客沒掃安心出行

三人承認案情指,案發日警方在油麻地展開打擊無牌按摩院行動,巡查至案發按摩店時,發現兩名顧客形迹可疑,揭發第三被告毛海濤沒持任何身份證明文件,而首被告毛樹林及次被告王細紅雖持雙程證,卻沒出入境紀錄,即三人均偷渡來港。

案情續指,案發日根據條例,客戶進入按摩院前須用手機掃「安心出行」,惟三人沒有掃瞄。其後警方以「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拘捕三人。警誡下三人承認所有控罪。

三被告去年 10 月內地偷渡來港

被告依次為毛樹林(46 歲,持雙程證)、王細紅(54 歲,持雙程證)、毛海濤(37 歲)。他們各被控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及一項「進入或身處表列處所的人沒有遵從指示」罪。

首項控罪指,三人於 2022 年 6 月 7 日,身在彌敦道康僑大廈地庫「足滿庭」,而於 2021 年 10 月某日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另一控罪指,三人同日在足滿庭,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食衛局長根據香港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 F8(1) 條所發的、就該處所而適用的指示。

KCCC 1361/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