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52 歲上市公司女董事洪小媛偕友人出海期間,遭螺旋槳擊中背部傷重不治。涉事船長、另一上市公司董事董波,被指要求 5 名乘客向警方隱瞞船隻超載,周三(5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5 項「煽惑誤導警員」及 1 項超載相關控罪,另否認「危及他人海上安全」罪受審。 承認案情指,董於案發日超載 4 人出海,其後警方調查時,董煽感其妻等 5 名乘客隱瞞超載。就董否認的控罪,控方指董在警誡下指聽到有人落水,但不知是跳水或跌落水,而控方立場是董明知有人落水,但在沒確保安全距離下啟動引擎,致死者遭螺旋槳擊中身亡。
被告與死者
分別為兩間上市公司董事
被告董波,案發時為香港上市公司「大灣區聚變力量」(1189)執行董事,現為另一上市公司「錢唐控股」(1466)獨立非執董。死者洪小媛,案發時為「WT 集團」(8422)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周三承認 5 項「煽惑他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及 1 項超載相關控罪。案情指董波當時為船長,違反船隻牌照限運載 12 人的附加條件或限制而載 16 人,以及煽惑 5 人誤導警員,假稱船上事發時只有 11 人。
控方開案:被告啟引擎時乘客未上水
死者遭螺旋槳擊中
董否認一項「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日下午約 4 時,董駕船載客往西貢大浪灣大灣沙灘。當駛近沙灘,有 8 名乘客包括女死者洪小媛,在船隻沒下錨、沒升起引擎下落水。
其後海浪使船隻左舷面向沙灘,董在眾人未上水的情況下,重啟船隻引擎及向右轉,期間洪小媛背部遭船隻螺旋槳擊中,致她大量出血。
控方:死者傷勢重至肺、脾露出
控方續指,洪送院時昏迷,背部、臀部及左上臂分別有兩處、兩處及一處深裂傷,露出肺部及脾臟,有血液滲出,送院後約 16 分鐘宣告不治。驗屍報告則指,死者死因是多處受傷,傷勢如肋骨、脊骨及胝骨骨折,以及肺部與脾臟撕裂等,都與嚴重受螺旋槳傷害吻合。
控方:被告認駕船
稱遭海浪拋高遂駛正船身
控方指,董在警誡下承認是涉事船隻駕駛者,當時船隻離岸 20 至 30 米,船頭向沙灘,突然有大浪從船後湧來,船身入水。他聽到有人落水的聲音,但不知是他們跳水或跌落水,其後第一時間駛正船身,然後熄匙拋錨,過程約 2 至 3 分鐘。他之後落水游向沙灘,見死者受傷躺在沙灘上。
控方續指,董聲稱他通常會停船關引擎,再把引擎升高才給指示下水。而控方立場是,董明知有人從船隻落水,但在沒確保他們與船隻保持 5 至 10 米安全距離下啟動引擎,致死者遭螺旋槳擊中身亡,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控方亦傳召案發目擊證人吳木亮作供。吳供稱,案發時他正滑浪,見到涉案船隻先後有 3 成人及 2 名小童跳水,其後大浪推船至沙灘,船隻亦急速朝海向右轉彎。
董共被控 7 罪
去年被死者家屬入稟索償
被告董波(現年 56 歲)共被控 7 罪。首控罪指他違反《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下的「違反條件及限制」,即他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香港身為一艘本地船隻、開敝式遊樂船「Miss Conduct Junior」的船長,違反牌照附加條件或限制,運載 16 人而超過獲允許運載總人數。
第 2 項控罪「危及他人在海上的安全」指他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危及他人的安全,即當死者洪小媛及其他人在該船隻附近水域時,啟動船隻引擎並將該船隻駛走。
第 3 至 7 項控罪均為「煽惑他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指董波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至 28 日期間,在香港煽惑 5 人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不同警員,稱案發日船上只有 11 人。
翻查報道,死者洪小媛家屬在事發後約 2 年後,即 2021 年 9 月,入稟高等法院向當日駕船、本案被告董波提出傷亡訴訟,申索賠索。
DCCC36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