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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啟德站外襲擊女子 高級督察罪名不成立 官指不能排除示意讓路

涉啟德站外襲擊女子 高級督察罪名不成立 官指不能排除示意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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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震宇,周四(29 日)獲裁定無罪後離開觀塘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官接納事主證供
惟拒納指稱被告「猥瑣笑」

控方於審訊時傳召涉事 18 歲事主及其 3 名同行友人作供。其中事主稱,案發當晚在啟德站外行人走廊與朋友聊天,突感到被從後摸右膊至上臂,當刻感到驚嚇和被侵犯,遂大叫「佢摸我呀」。

事主轉身時看到一米外的男子,後知為被告劉震宇。事主認為,被告並非不小心接觸,遂報警和緊跟,指當時被告曾回頭笑,事主形容該笑容是「猥瑣笑」。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 4 人的證供,指她們作供清晰、合乎邏輯和實說實話。官指,事主在盤問下同意無目擊到觸碰過程,亦承認被摸後大叫粗口。但裁判官指,事主形容被告回頭的笑容「猥瑣」,此屬意見證供,不作接納。

官:與被告同行警員
證供不盡不實、難以置信

至於案發時與被告同行的偵緝警員 11059 馬駿業供稱,當日陪伴被告乘車離開,經過啟德站外行人走廊時,被告在其後方。及後被告突然急步行和奔路,他遂跟從被告至啟德站,又稱沒聽到叫囂,亦沒留意到有女子奔跑。

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證供,認為他不盡不實,證供難以置信。官指,案發時事主大叫、奔跑追截被告,但馬作為警員,卻毫不關心、不聞不問,只跟從被告加快腳步離開現場。

官:被告下屬證供偏頗

被告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不作供,但傳召時任下屬、偵緝警署警長呂海日作供。裁判官指,閉路片段見呂與劉當晚曾擁抱和握手,加上呂為被告的直接下屬,認為其證供偏頗,拒絕其證供。

官:被告受查時說法不合邏輯
推論必知悉被追截叫停

就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案發時曾與人接觸,又指有印象不小心撞到人,而當晚正趕往胞姊家照顧貓隻,裁判官質疑被告在啟德站時愈行愈快,認為他必定知悉有人跟著他;又質疑被告為何突然想起要趕往胞姊家,認為其說法不合邏輯,唯一推論是被告知悉當時正被追截及叫停。

官:不能排除被告示意讓路
主觀以為得事主同意而回頭笑

然而裁判官認為,不能肯定被告具有犯罪意圖。因當晚正下雨,案發的行人通道狹窄,事主與朋友正圍圈談天,其中事主同意途人經過時,會側身以免阻礙別人。

官指,從片段可見被告狀似受酒精影響,步履不穩,但他當時清醒、毋須別人攙扶。官認為,不能排除被告早已見到事主及友人,當時以手觸碰事主示意讓路,主觀地以為得到事主同意而回頭笑。加上當時有警員陪伴被告,官認為被告不可能在另一警員目擊下,干犯普通襲擊罪。

至於被告及後急步和奔跑離開,官認為當時事主反應激烈,被告或因作為警員的身分敏感,不知應如何處理,並不一定是因畏罪而離開,因此裁定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事主稱遭摸膊頭手臂

被告劉震宇 Lau Altamiranda Daniel Chun Yu(37 歲,報稱公務員)被指於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啟德站 A 出口附近襲擊莊姓女子。

涉事 18 歲事主早前供稱,4 月 6 日晚與朋友在啟德站外行人走廊聊天,當時身著短衫短褲,突然感到有一隻手從後摸其右膊至上臂,歷時約 1 秒,但沒觸碰到其皮膚。

翻查資料,被告曾代表警方出席多個記者會;據警方的宣傳片,指被告出生於委內瑞拉。

KTCC15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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