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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控方專家:不覺得次被告驚恐病發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控方專家:次被告驚恐病發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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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上水兩批政見不同者互掟磚頭時,一名七旬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漢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案件周二(5 日)在高院原訟庭踏入第 12 日審訊。

控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供稱,他不覺得次被告被捕當日錄影會面驚恐發作,指辯方稱他有步履不穩、眼矇等病發症狀,未必與驚恐病發有關,稱「可能係佢坐咗好耐,腳痺或者腳軟都唔定」。至於撰報告前沒會見被告家人,醫生解釋是為了保持客觀。

控方周二完成舉證,辯方亦完成案情。案件將於周四( 7 日)結案陳詞。
控方專家:次被告驚恐病發機會不大

控方周二傳召專家證人、精神科專科醫生黃以謙作供。他於 2021 年 10 月,在壁屋會見次被告陳彥廷,即在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專科醫生黃宗顯會見陳約 4 個月後,與陳見面。

控方問黃以謙,對辯方專家證人報告稱,片中陳步履不穩時或已病發的看法。黃答,「如果一下腳軟,而之前(回覆警員)又好機警,我就覺得佢唔可能係驚恐發作」。

控方專家:站不穩或因坐久腳痺

法官杜麗冰即問,陳曾腳部受傷、需接受物理治療,會否可能是腳步不穩的原因。黃同意,其後又指,「如果評論佢企起身同驚恐有關,係有啲 far-fetched(牽強)…可能係佢坐咗好耐,腳痺或者腳軟都唔定」。

對於辯方稱陳因驚恐病發而眼矇,以及有機會已病發 5 分鐘至 2 小時,黃表示,醫學上沒證據顯示眼矇和精神病有關,「至於佢嘅眼有無其他狀況,就無資料」,又指病發約 1 小時或以上屬罕見。

控方專家:片中不見明顯驚恐病發症狀

黃又引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中的驚恐症診斷指標,指 13 項症狀中,有約 5 項是明顯可見,如氣喘等,而患者若中 8 項或以上便屬嚴重病發。但他指,被告在片中回應警員問題時,一度從容不迫,亦「即刻有答案,係連貫,同埋佢講嘅嘢係對題嘅…嗰段時間入面,佢引述咗大量資料,因為咁嘅緣故,佢係機警…唔見明顯辛苦、攰,咁佢應該唔會有驚恐發作嘅步履不穩(症狀)」。

控方專家:為保持客觀沒見被告家人

黃宗顯上周供稱,他撰專家報告前,曾會見陳及其家人,所得資訊較全面,認為做法較黃以謙只會見陳一人理想。

控方問黃以謙身為專科醫生,病人資料是否搜集愈多愈好。黃答「呢個對」,但強調「呢單案,我責任係做好專家證人…我工作一定係中立,唔係偏幫邊邊,同按照客觀事實。因為咁嘅緣故,我嘅資料來源係要客觀資料,同一定要參考陳嘅精神狀況」。

辯方盤問黃時,則問為何不先會見陳母、陳胞兄,再決定二人是否可信。黃答,「控方畀我嘅資料,我睇過之後已覺得客觀同全面」,又指若會見陳家人,尤其陳母,「我無可能排除佢因親情關係,在意或不在意咁去偏幫被告」,因此沒額外去見他們。

黃以謙周二完成作供。控辯雙方均完成案情,案件將在周四開始結案陳詞。

官裁證據不足 謀殺罪改誤殺罪

被告劉子龍(19 歲)、陳彥廷(18 歲)同被控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罪,指二人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意圖使男子 X (案發時 61 歲)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參與暴動;及在同月 14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不知名者,非法殺死羅長清(終年 70 歲)。

案件設 5 女 2 男陪審團。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辯方由外籍大律師 David Boyton 、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HCCC 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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