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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認偷拍教師、同學裙底12罪 辯方指另校重讀考第一 官接納家庭背景求情

中學生認偷拍教師、同學裙底12罪 辯方指另校重讀考第一 官接納家庭背景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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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5 月至 9 月,一名 16 歲中學生涉於中學等地方,偷拍教師、同學與不知名女性的裙底,被控 12 罪;周五(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出生於虔誠的天主教家庭,少談性的話題,於生物課學習到人體結構時,對生殖器官感興趣,因成績不佳、沒朋友,家庭注意力全落在優秀的孖生兄長身上,以致自信心低落,希望以涉案行為獲家長關心。辯方續指,被告已獲另一校取錄,重讀中四更考取全級第一,「絕處逢生」。

裁判官余俊翔斥被告犯下了彌天大錯,案發時已 16 歲,應為行為負刑責,但考慮其背景批准索感化報告、心理報告和精神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至 3 月 31 日判刑。
案情:偷拍教師裙底 同學揭發
警檢手機發現亦有偷拍 4 同學

案情指,於 2021 年 10 月 12 日,被告 A.M.N.R 在課室上課時,用電話偷拍正在教學的通識科女教師 A 的裙底,被坐在附近的同學發現。該名同學及後前往教員室,告知 A,A 認為事態嚴重,續聯絡學生事務主任、副校長,並告知被告他們已知悉事件,在被告的同意下打開其手機,找到相關照片。

一個月後,被告遭拘捕,警方檢取其手提電話和電腦,發現電話內存 191 張裙底照片和 6 條裙底影片,包括被告在學校不同課室拍攝 4 名同學的裙底影片和相片,以及在其他地方拍攝不知名女子的裙底照片。

辯方求情:生於天主教家庭、少談性
母稱性格溫馴、聞犯案「當頭棒喝」

辯方求情指,被告出生於虔誠的天主教家庭,雙親少與被告談及性的話題。被告家庭管教嚴厲,平日少用電腦,升中後成績下滑,兼沒有朋友。

辯方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稱被告自出生以來「好多病痛」、性格溫馴,她得知被告犯案後,如同「當頭棒喝」,始察覺被告「有問題」。被捕後,被告經常感驚恐,心跳快、且有自殺傾向,父母逐安排他接受心理諮詢。

心理報告:被告患輕微自閉症
全家只關注較優秀的孖生兄長

心理報告指,被告從小親近孖生兄長,然而兄長升讀較好的中學,被告獨自一人,且發現他有輕微自閉症和過度活躍症。同時,網課影響其社交,但父母認為他專心讀書「已經好好」,不知道缺少朋友對被告有負面影響。

心理報告亦指出,被告不清楚他的行為犯法。由於整個家庭的注意力落到較優秀的兄長,被告希望得到家庭的關注。被告於偷拍女教師之前,曾上生物課,因而對生殖器官感興趣。辯方續解釋被告不曾閱讀色情刊物,家人對其網絡管制嚴謹,而被告較頑皮,傾向挑戰權威。

而報告顯示,被告智力僅達 89,理解別人情緒的能力、表達能力等處邊緣。案發前,家人不曾發現他患有自閉症,故不曾加以處理。

辯方:父母案發後多花時間陪伴
被告考取全級第一「絕處逢生」

辯方述說被告在離開涉案的學校後,父母特意多花時間陪伴他,被告終獲另一學校取錄,重讀中四,凌晨 4 時起床溫習,更考取全級第一,「為人生首次」,形容是「初嚐成功感」、「絕處逢生」,也開始結識到朋友。

辯方強調被告的重犯機率低,現時持續看心理醫生,服抗抑鬱藥和鎮靜劑。辯方亦稱父母感後悔,「自以為教得好」,自責於忽略被告的問題。

被告最近獲校長邀請參與一個數學比賽,辯方指被告患得患失,怕因案件而「唔會有人畀機會佢」。

官斥犯彌天大錯
案發時已年屆 16 須負刑責

裁判官斥「你知唔知你犯下彌天大錯?」,指出案發地點為學校,案情非常嚴重,更有不知名的女性受害,被告的行為「極之不負責任」,無論是滿足自己的慾望還是挑戰權威,被告確實沒想清楚對其行為對他人的影響。

裁判官強調被告於案發時已屆 16 歲,法律上沒有被告無犯罪能力的推論,加上行為維持數月,被告須負上刑責。

官接納背景為求情理由
保釋至 3.31 判刑

惟裁判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天主教家庭,更於「比較下成長」,有自殺傾向後,父母才尋求協助。

裁判官形容被告幸運,得父母支持,批准索感化報告、心理報告和精神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即 2,000 元保釋候 3 月 31 日判刑。

被控 12 罪

被告 A.M.N.R(17 歲,學生),被控 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 11 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首項控罪內容指,被告於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某中學課室內拍攝 A 的私密部位,而拍攝情況時若非遭拍攝,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你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該 A 的同意。

第二項控罪內容指,被告於 2021 年 5 月 14 日,某中學課室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或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使用一部手提電話拍攝 B 的裙底照片和裙底視頻。

第三項至第十項控罪內容指,被告分別於5 月 15 日、6 月 16 日、7 月 8 日、7 月 8 日、 7 月 19 日、 7 月 22 日、 9 月 3 日、9 月 20 日,在某中學的不同課室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或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使用一部手提電話拍攝 C、D、E 的裙底照片。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控罪內容指,被告分別於 9 月 15 日和 10 月 7 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或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使用一部手提電話拍攝兩名身份不明女性的裙底視頻。

KCCC315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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