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歲男警涉休班時在港鐵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他否認偷拍罪,案件周二(2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黃國輝押後至 11 月 3 日裁決。
控方引述案例指,法庭可利用電話在案發時開啟等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的拍攝意圖,強調即使電話沒有事主的相片,不代表被告沒意圖拍攝對方私密部位。辯方反駁指,控方無法證明當時被告電話螢幕是發光及正運作中,亦無法證明被告曾按電話鍵及拍照,又指事主不可信、誇大供詞,更問「如果要拍嘅話,無理由揀個兩個腳夾住⋯⋯揀影唔到嘅嘢去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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