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男子涉去年 1 月 11 日在旺角中心等地,偷拍共 13 名女子的私密部位,他被控 13 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周二(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 9 月 1 日再訊,期間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4 歲男子涉去年 1 月 11 日在旺角中心等地,偷拍共 13 名女子的私密部位,他被控 13 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周二(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 9 月 1 日再訊,期間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
一名理大畢業生涉去年 4 月進入理大校園,跟蹤女子進入女廁並偷拍。被告周二(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案情,獲准以 1,5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控方撤銷起訴。
裁判官陳志輝對被告稱,「你好好彩,唔知控方基於咩原因判你守行為」,又指同類案基本上不會以守行為方式處理。官並警告被告,若有下次定會判監。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18 歲男學生涉於今年 5 月,在香港專上學院西九龍校園的女廁內偷拍,他早前承認窺淫罪,周二(3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時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中至高,本案案情嚴重,嚴重侵犯受害者私隱,但考慮到被告年紀、無案底、背景良好,判入更生中心,讓被告能繼續學業。
男警涉去年 8 月在港鐵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案件周四(1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四度提堂,被告維持不認罪意向。被告上次因無法律代表押後,今次有事務律師陪同,惟辯方指仍需時找大律師。裁判官彭亮廷押後至 8 月 17 日開審。被告續准保釋。
18 歲男學生涉於今年 5 月,在香港專上學院西九龍校園的女廁內偷拍,他周二(1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窺淫罪。裁判官黃士翔押後至 6 月 30 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心理、及社會服務令等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押。
32 歲男中醫否認五度偷拍三位女病人,案件周五( 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傳召中醫專家作供,指業內拍攝一般為記錄不良反應及作風險追溯,認同被告稱以皮下血腫為由拍攝,可追溯針灸位置,但拍攝時未有妥善保障病人私隱。
庭上提及被告於內地大學修讀中醫碩士,專家指內地有關私隱保護的守則,不及香港嚴謹,不排除被告或因文化差異而犯案。辯方舉證完畢,裁判官鄭潤聰押後案件至 7 月 21 日結案陳詞。
32 歲中醫師被指在針灸期間五度拍攝三位女病人,案件周二( 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選擇出庭作供。他供稱,案發時經驗尚淺,故拍攝病人照片,希望記錄針灸位置及止血狀況,以便日後檢討改進,事前已告知病人並獲得同意。
被問及事主報稱肩頸痛,為何需要在胸部施針,被告引述解剖學解釋,指胸部肌肉與膊頭位置相關,需進行觸診檢查,亦因此發覺事主胸肌有痛楚。
31 歲註冊中醫涉在診所五度偷拍女病人私密部位,被控 5 項窺淫罪,案件周四(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第三位事主 Z 供稱因腰痛求診,惟被告針灸期間揭起其胸圍 5 至 6 次;其後拔針並為她止血時,拿出手機朝向事主「閃咗一下」,又用棉花消毒其胸部。
事主稱,當時胸部沒有施針,曾追問被告為何「抹咁耐」,被告解釋因有血流出。辯方指,事主曾同意被拍攝作醫療紀錄,事主否認,強調過程中不知被拍、亦從未同意被拍攝。案件押至下周二( 9 日)續審。
39 歲駐青衣分區男警,被指去年 8 月休班時在港鐵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事隔逾半年被落案起訴偷拍罪。案件周四(2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仍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表示擬不認罪。裁判官彭亮廷把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44 歲報稱為食環署助理管理小販主任的男子,被指於今年 5 月 4 日,在旺角港鐵站梯間偷拍兩名女子的私密部位,被控兩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周三( 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陳慧敏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1 日再訊,待被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可以 5,000 元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