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歲統計處統計師被指跟蹤一名女學生上學數年後,去年趁學校開放日入校,並在校內拍攝女學生。他否認遊蕩罪,經審訊後周二(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指,被告的行為構成遊蕩,但需以「客觀標準」測試其行為是否構成他人「合理擔心」。官認為被告只是在班房外走廊逗留 14 分鐘,而事主不知被告在場,故事主的擔心並非出於被告遊蕩。官並提到,遊蕩罪未能處理本案情況,故相信法改會、政制事務局早前才會考慮就騷擾行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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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歲統計處統計師被指跟蹤一名女學生上學數年後,去年趁學校開放日入校,並在校內拍攝女學生。他否認遊蕩罪,經審訊後周二(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指,被告的行為構成遊蕩,但需以「客觀標準」測試其行為是否構成他人「合理擔心」。官認為被告只是在班房外走廊逗留 14 分鐘,而事主不知被告在場,故事主的擔心並非出於被告遊蕩。官並提到,遊蕩罪未能處理本案情況,故相信法改會、政制事務局早前才會考慮就騷擾行為立法。
41 歲會計師涉於 2025 年 5 月在港鐵調景嶺站電梯,偷拍一名身穿校服裙的女子 X。案件周五( 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承認一項偷拍罪,裁判官劉淑嫻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5 日再訊,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57 歲香港電台採訪主任涉於去年 11 月在旺角偷拍女子 X 裙底,被告周三(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施祖堯准押後至 8 月 26 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
被告早前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咸濕」犯案。辯方求情指被告真誠認罪,認為不認罪會在兒子心中留下壞印象。
42 歲男子涉今年 4 月在尖沙咀地鐵站扶手電梯偷拍女子,他承認偷拍罪,周三(2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14 日。
辯方求情指,被告主動認罪減省法庭時間,而且已自我反省,並會按照社服令報告建議接受心理治療。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非初犯,但基於其心理狀態,接納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處社服令,故判處即時監禁為唯一選擇。
34 歲男子涉去年 1 月 11 日在旺角中心等地,偷拍共 13 名女子的私密部位,他被控 13 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周二(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 9 月 1 日再訊,期間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
一名理大畢業生涉去年 4 月進入理大校園,跟蹤女子進入女廁並偷拍。被告周二(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案情,獲准以 1,5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控方撤銷起訴。
裁判官陳志輝對被告稱,「你好好彩,唔知控方基於咩原因判你守行為」,又指同類案基本上不會以守行為方式處理。官並警告被告,若有下次定會判監。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18 歲男學生涉於今年 5 月,在香港專上學院西九龍校園的女廁內偷拍,他早前承認窺淫罪,周二(3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時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中至高,本案案情嚴重,嚴重侵犯受害者私隱,但考慮到被告年紀、無案底、背景良好,判入更生中心,讓被告能繼續學業。
男警涉去年 8 月在港鐵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案件周四(1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四度提堂,被告維持不認罪意向。被告上次因無法律代表押後,今次有事務律師陪同,惟辯方指仍需時找大律師。裁判官彭亮廷押後至 8 月 17 日開審。被告續准保釋。
18 歲男學生涉於今年 5 月,在香港專上學院西九龍校園的女廁內偷拍,他周二(1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窺淫罪。裁判官黃士翔押後至 6 月 30 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心理、及社會服務令等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押。
32 歲男中醫否認五度偷拍三位女病人,案件周五( 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傳召中醫專家作供,指業內拍攝一般為記錄不良反應及作風險追溯,認同被告稱以皮下血腫為由拍攝,可追溯針灸位置,但拍攝時未有妥善保障病人私隱。
庭上提及被告於內地大學修讀中醫碩士,專家指內地有關私隱保護的守則,不及香港嚴謹,不排除被告或因文化差異而犯案。辯方舉證完畢,裁判官鄭潤聰押後案件至 7 月 21 日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