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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粉嶺藏爆炸品藏械 一擬認罪一擬不認罪 明年 1.13 答辯 8.14 開審

兩男涉粉嶺藏爆炸品藏械 一擬認罪一擬不認罪 明年 1.13 答辯 8.14 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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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2 月,警方拘捕兩名男子,指他們在粉嶺榮福中心藏爆炸品或槍械,二人被控管有爆炸品、無牌管有槍械等罪,案件周四( 9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42 歲黃姓程式設計師擬認管有爆炸品,62 歲張姓裝修工人則擬否認全部控罪。兩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外出。

法官高勁修排期明年 1 月 13 日聽取黃的正式答辯,同年 8 月 14 日審理張的案件,預計審期 7 日。控方一度反對法庭先行處理黃的判刑,被法官質疑原因,案件最終分拆處理。
法官:「唔明點解擺埋一齊」

黃的代表律師指,二人事發地點、控罪均不同,望法庭先處理黃的正式答辯及判刑,控方則以兩被告源於同一案件為由反對。法官質疑,「唔明點解擺埋一齊,頭先已經講咗兩個被告係分開控罪,似乎兩個罪行喺唔同地方發生,涉及嘅嘢都唔同」,遂問一同處理判刑有何特別原因。控方答,「無,除咗佢係源自同一事件」。法官最終應辯方要求分拆處理。

至於張的審訊,控方指將召 13 名證人,包括 4 名市民、3 名警員、及 6 名專家。另會播放與張的錄影會面片段,時長 106 分鐘,當中包括招認部分。辯方指,不爭議口供自願性。法庭訂定在審訊前,將在 6 月 26 日進行審前覆核。

兩被告案發地點控罪不一

被告依次為黃智榮(42 歲,程式設計師)、張煜球(62 歲,裝修工人)。首被告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在 2021 年 2 月 8 日,在粉嶺榮福中心外馬適路與聯捷街交界附近行人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17,300 克硝酸鉀粉末、2,870 克氧化鐵(III)粉末、1,840 克鎂粉末、1,236 克鋁粉末、35 克硫粉末、 1,260 克煙花棒、127 克爆竹,及兩套無線電遙控。

次被告被控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2 月 8 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 8 支伸縮棍、5 枝弓、 69 枝箭、45 個箭頭、一把鉗及一套螺絲批;管有兩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以及管有兩個電擊器材。

DCCC 8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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